新华网评:最严食品安全法如何“重典治乱”?
实施四年,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订。记者近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
有专家认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基于风险和法律原则的监管,要基于中国实际的监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提出,食品安全法中应该有一个专章来规定关于食品安全问责制,“没有严厉的食品安全监管,就不可能有优质的食品生产。”诚如斯言。
食品安全工作包括两个重要领域,生产流通领域市场监管领域。只有这两个领域都严厉起来了,食品安全这张网才能风雨不透。比如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办公室人员就承认,监管部门“一个月抽查一次,他们来检查,我们就把东西(馒头)拿到办公室给他们检查,不让他们去车间,他们一来我们就把车间的门关上,不让他们进去。”监管成为走过场,失职渎职成常态,缺乏忠诚的食品安全执法,就算法律再严厉,也不会有多大的威慑力。
专家提出的专章问责,具有很强的指导和现实意义。首先,它能强化监管者的法律意识。长期以来,法律对监管渎职问责力度明显不够,设立专章问责有利于扭转和改变这种态势。其次,针对食品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疏漏、营私舞弊,以及有利时争着管,没利时“都不管”等现象,提出针对性、可行性问责条款,能有效激活食品监管人员的紧迫感、危机感以及公共责任感。
另外,对监管者实施问责制,也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安全,事关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食品安全法》既要秉持严惩制假贩假者的精神,又要强调市场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对监管不力者严厉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重典治乱”,保护百姓的餐桌安全。(耿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