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凭什么罚一个股民410万?

17.07.2014  04:28

    近期,职业股民袁郑健因借助博客爆炒中茵股份而遭到重罚,引起媒体的关注。

    据悉,袁郑健于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使用3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中茵股份的股票,在持有中茵股份股票的情况下发表博客文章推荐中茵股份股票。由于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数量较大,通过媒体推荐中茵股份股票的博客文章阅读次数较多,致使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从2011年3月9日的8.78元上涨至2011年4月6日的12.31元,涨幅40.02%;之后,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调整至2011年4月14日的10.51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自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股票交易价格。

    此外,证监会表示,袁郑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袁郑健违法所得2051,191.07元,并对袁郑健处以4,102,382.14元罚款。

    针对此次证监会的判罚,其实存在部分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依据袁郑健于2011年3月10日至4月14日期间,其在东方财富网博客一共发表5篇博文,提及中茵股份的博文共有3篇。但是,真正起到宣传效果的仅有两篇。其中,2011年3月11日,他在博文中写到“另外通过仔细复盘笔者也发现有好几个股票也已突破大箱体并向上爆发,在短期也会有30%以上的空间,特举例中茵股份(600745)今日也已有效突破9.39元的头肩底颈线,短线理论最小目标位11.51元,中线理论目标位18元以上……”2011年3月18日,他在博文中多次提及中茵股份,并用红色字体强调了中茵股份。2011年3月25日,虽然他在博文中提到了一次中茵股份,但并不明显,宣传的效果可以忽略。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时间袁郑健发表的5篇博文中,共列举了多只股票,对比众多的推荐股票,袁郑健对中茵股份的宣传力度并非最大。由此认定袁郑健操纵中茵股份的依据并不充分。

    纵观近几年,A股市场操纵股价的现象频繁上演。其中,涉嫌操纵股价行为的不仅有超级牛散,而且还有大股东、大机构等。

    以2010年惊动一时的京东方A股价操纵案为例,当年6月初,正值京东方A定向增发股份解禁之际,刘益谦控制的新理益集团卖出了2.62亿股,套现9.16亿元。2011年证监会对新理益集团、薛飞和刘益谦做出行政处罚,没收新理益违法所得521万元,并处以521万元罚款;对薛飞和刘益谦予以警告,分别处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

    再以恒逸石化股东操纵股价一案为例,恒逸石化相关责任人动用恒逸集团3000万元资金,指使何张水操作“何某水”、“施某红”账户拉抬恒逸石化股价。证监会决定对恒逸集团处以60万元罚款;对楼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又以超级牛散唐汉博操纵股价案为例,超级牛散唐汉博利用多个账户影响证券交易量以及价格,致使“华资实业”收盘价从2012年2月27日的6.02元上升至3月2日的6.36元,其个人实际盈利649万元。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唐汉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罚没款共计3896万元,此项处罚属于顶格行政处罚。

    分析上述提及的四个案例,实际上证监会对大股东、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判罚力度明显偏轻。相反,对散户的判罚却相当严厉。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近年来证监会对违规造假上市公司的判罚力度遭到市场的质疑。

    其中,万福生科、南纺股份、莲花味精以及近期遭到判罚的新中基,证监会对其判罚始终无法摆脱《证券法》的束缚。多以公司处罚50万元以下,相关责任人处罚30万元以下而告终。相比之下,涉及操纵股价的散户就显得有点冤枉了。

    笔者认为,无论是大资金大机构,还是普通散户,只要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就必须接受证监会的判罚。不过,证监会在判罚的过程中,又能否做到一视同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