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检院消除证据瑕疵成功起诉 致人重伤被告人拒不认罪获刑三年

19.11.2014  16:58

        近日,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部门成功公诉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该案在证言反复、证据瑕疵、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经公诉人多次走访、查实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最终被告人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2012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另外两人来到兰州铁路局西部物流公司兰东基地,将正在办理铁路装卸业务的兰州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业务人员汤某叫至门外一消防沙箱处,对其进行拳打脚踢,致使汤某重伤。
该案系一起在铁路货运部门影响较大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赵某某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刑,2012年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且反侦查能力强,多次阻扰办案,影响恶劣。为此,本院公诉部门本着办成铁案、务求效果的指导思想,指派办案骨干办理。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存在诸多证据瑕疵: 一是本案关键目击证人高某因害怕报复不敢指认被告人,经公安人员多方工作,消除顾虑,指认了被告人,但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因收到恐吓电话,证言再次发生变化;二是本案可以证明被告人案发后委托刘某与被害人家属商谈私了的录音证据原件损坏,无法修复,复制件公安机关又未严格依法定程序提取,致该复制件来源不清,而证人刘某事后又称其与被害人商谈是自己的私自行为而非受被告人委托;三是被告人从最初虽然承认打人但对打人的细节均作了虚假的供述,到之后拒不认罪,致使其有罪供述的证明力大打折扣。承办人仔细分析了本案所有不利指控犯罪的证据,多次走访,查寻证据,补充了相关证人证言,在证明录音复制件来源合法化的同时对其作出司法鉴定,证明该录音记录的内容真实、无删改,再结合被害人陈述,使本案关键证人的言词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所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近日,该案在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虽然被告人仍拒不认罪,辩护人亦提出本案证据存在矛盾,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间无本质矛盾,能够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赵某某作出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