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05.08.2015  04:34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原甘肃天誉工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甘肃省临夏县土门关水电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斌因成立水电站一事深陷资金漩涡,为还债务赵斌隐瞒部分事实,质押贷款,对此,兰州中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斌有期徒刑16年。宣判后,赵斌提出上诉。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案情:水电站成资金漩涡

    1994年,赵斌出资720万元,与他人共同成立了甘肃天誉工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简称天誉公司),赵斌占总股本的92%,任法定代表人。2001年,天誉公司与临夏州临夏县水务局合作,商定由临夏县水务局出资602.34万元,占股权10%,天誉公司出资2397.66万元,占股权90%,共同成立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土门关水电站(企业)。但由于国家政策原因,临夏县水务局承诺的资金迟迟不能到位。2007年,经临夏县发展改革局批准,临夏县水务局退出土门关水电站,水电站改制为“临夏县土门关水电站有限公司”(简称土门关水电站),总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天誉公司出资1290元,占股份的43%,由赵斌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实际经营土门关水电站。

    2008年以来,土门关水电站因资金周转困难,大量拖欠建设费用,赵斌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617万元,并给银行质押售电收费权及部分设备,贷款2200万元。为偿还债务、筹措建设款项,2009年4月24日至2010年3月26日,赵斌隐瞒水电站设备已部分抵押及天誉公司仅持有水电站43%股权的事实,采用质押天誉公司股权等方式,先后4次与兰州诚信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诚信典当公司)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累计借款本金630万元。

    接下来,赵斌为偿还典当公司的本息及违约滞纳金,在未经土门关水电站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个人名义,以5200万元价格将天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诚信典当法定代表人张某。2010年8月16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诚信典当公司当日支付给赵斌预付金700万元,得款后赵斌用于偿还债务。

    判决:数罪并罚一审被判16年

    2014年3月,兰州市中院审理后,一审以赵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5万元。

    赵斌不服,提出上诉。8月4日,记者获悉,该案经省高院审理终结后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兰州中院刑事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