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下)

29.05.2014  16:35

  二、税基评估的准备条件
  (一)房地产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赋予省级政府的仅是实施细则或是实施办法的制定,因此,房地产税的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税权配置法制化程度不高。根据国际房地产税基评估的成功经验,完善的法律规则体系是房地产税基评估的制度支撑。这套法律规则体系不仅包括房地产税的法律体系,还包括配套政策的制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税基估价规则和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我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有关房地产课税目的的估价有原则性的规范,规定房地产税的估价,应按相关税法具体执行,而我国税法在这方面是欠缺的。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法定内容,也是查明房地产税基状况的现实要求。
  (二)数据来源和质量保障
  房地产税基评估以批量评估为主,个案评估为辅。数据收集方面,数量要充足,使批量评估具有较好的拟合性。对于欠发达的城市,商业房地产的类型少、数据量小,满足不了批量评估的要求,如果开展个案评估,人力物力等能否得到保障,是否会发生新的寻租行为,都是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数据质量方面,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法制健全,市场公开透明,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评估所需的数据能方便真实地获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经过三十五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但是,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部门利益,市场造假依旧存在,如何获得可靠的数据以建立评估系统是突出的问题。
  (三)相关的信息技术应用
  从国际和国内先进经验来看,房地产税基评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一是信息技术和数理统计的发展,将计税价值评估的整个流程在计算机系统运行中得以实现,使得批量评估技术突破了传统的评估方法,被业界所认可;二是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批量评估,可以有效降低征管成本,美国部分州房地产评税成本占总房地产税收收入的比例不到0.6%;三是我国房地产税基批量评估技术经过十几年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但是,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东中西部、城乡之间信息化程度存在差异,如何评估落后地区的房地产税基,是个有待突破的难题。
  (四)评税机构的设置
  目前,评税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税务部门建立税基评估的专门机构,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税基评估和税收征管同属税务系统,可以进行有效的领导和监管。但这一模式容易引起公众对评估结果的质疑,影响公众的接受度,同时也会增加财政负担。二是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降低了政府的投入,可以减轻财政负担。但评估公司是逐利的,不可避免会造成对评估业务的激烈争夺,政府如何有效监管面临考验,相应的成本也会增大。三是设立独立的税基评估事业单位,比如深圳市建立的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易于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透明高效地运作,可以提高公众对税基评估的接受程度,缺点是创建的复杂性高,前期会经历一个较长的磨合期。同时,由于房地产税基评估采用批量评估的方法,主要考虑评估对象一般的功能价值,而不追求其特殊的功能价值,不可避免地产生个性因素造成的评估价值的差异,引起争议。因此,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应该建立相应的争议协调解决机制。
  三、房地产税基评估的建议
  (一)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及其配套制度的建设
  2014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将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随后,国土部部长姜大明表示,2014年6月份将推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将来还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这些都表明房地产税制及其配套制度的建立已驶入了快车道。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将房地产税的改革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整体格局中,以法治的思维,服务的理念,推进这项工作。
  (二)加强数据收集和信息化建设
  加强数据收集,一是研究模型和方法应用的条件,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技术手段,做好数据挖掘和清洗工作;二是加强薄弱地区的数据采集工作,选择适宜的方法,包括实地获取数据资源;三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力度,提高数据的透明性和可获得性。加强信息化建设,扩大信息技术、网络技术、GIS空间技术的覆盖范围,并向信息化薄弱地区延伸,实现房地产税基评估信息管理的社会化和现代化。
  (三)建立独立的税基评估事业单位,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机构模式
  分析评税机构设置的三种模式的优缺点,建立独立的税基评估事业部门,向社会购买服务是可行的方案。一是独立的税基评估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有政府提供编制,易于政府管理和监督;二是建立的事业单位,整合了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是连接政府和社会的纽带,能有效的分散风险,运行规则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结构建设的内在要求;三是向社会购买服务,符合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评估的现实情况,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争议协调解决机制
  根据国际经验,运转顺畅的争议协调机制,能有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从省物业估价局、省物业估价复议委员会、省物业上述委员会,到省高级法院多个环节的沟通协调程序,大幅降低了诉讼起诉率,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我国除按照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建立的争议协调机制外,还可以考虑成立类似劳动仲裁机构,独立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解决双方因评估纳税产生的矛盾,保证房地产税基评估工作的高效开展。

(甘肃省地税局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