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排污费“打折”成为历史
“收取排污费已经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如果按照设计的收费标准收取,企业基本上就无钱可赚了”,这是当时十分普遍的看法。在当时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水平下,排污费按照原设计标准的五折收取。(8月30日《人民日报》)
作为刺激污染治理的经济手段,征收排污费本是为经济发展付出环境代价后的必需补课措施,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很多都变了样,有的地方对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有的甚至直接划定“无费区”。如此公然违规,恐怕不仅仅是对收费政策制定者的“打脸”。
根据设计的收费标准,相应费率高于治理成本10%左右。这样的初衷很容易理解,10%的经济价值应当成为企业主动治污的动力,否则一旦被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经济损失”将会多出10%。加减法如此简单,可为何不少地方仍然算不出这个“经济账”?
真正关心“经济账”的,还有个重要角色: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效益如何,按理说应是企业自家的“内政”。然而在“唯GDP”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的命运早已与地方政府负责人的“执政水平”挂钩。千方百计促进企业发展,为其腾飞克服阻碍、甩掉包袱,成了不少地方“一把手”的必修课。而排污费,就是被视为增加企业成本的“包袱”。
但国家规定也绝非儿戏,公然划定“无费区”的毕竟是极少数,更多的地方实行的是“打五折”。如此做法,在一丝“中庸之道”气味中,恰到好处地迎合了各方所想。对企业来说,他们并非认识不到排污的危害,只不过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舍弃了环保成本,而如今可以按“五折”缴费,不仅让本应全额付出的治污成本立即减半,更让企业觉得心安理得:缴了“保护费”,排污顺理成章。对一些地方政府来说,“打折”是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既没有对国家规定“全额退单”,也展示出了保护环境的一丝决心,更大的作用,则是为企业“减了负”。
“打折”方式的“流行”,注定掩盖不了其“不伦不类”的本质。一方面,国家法规的威严性也随之大打折扣,地方随意摆弄之下,谁还惧怕什么规定?另一方面,各取所需之后的结局,却是企业排污更加肆无忌惮,而收取的那点排污费,更无法有效治污,就这样越“保护”、越污染。
十八大报告中的“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振聋发聩。在其精神指引下,今年元旦,北京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15倍;7月,天津市将四种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平均提高9.5倍。等等措施,不仅是对排污费本身的溯本求源,更是对“先发展后治理”错误理念的摒弃,以更加严格的经济杠杆,提升企业主动减排动力。而个别地方的排污费“打折”行为,更没有理由留存于世。
文/冬月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