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20.11.2014  04:17

    十八届四中全会一改我们党历次四中全会专注党建的传统,以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开我们党工作理念与工作思路之先河。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四中全会的召开适逢我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顶层设计,更离不开法治思维;我国倡导并力主“一路一带”战略构想,中国走出去的战略更离不开法治方式。

    一、正确理解《决定》精神必须建立在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科学认知基础上。

    《决定》的核心思想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立法体制的完善、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守法体制的完备,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切实实地嵌入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以法治思维思索改革创新,以法治方式开展相关工作。但本人以为如果没有从思想上理清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就无法真正确立法治权威,依法治国的方略就难以真正实施。当下就部分干部思想实际而言,仍纠结在“党大”还是“法大”的荒唐命题上,以这样的认识现状是不能保证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的。即便是照章办事般地实施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可能要使《决定》精神走样。

    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基本的治国方式,是否实行法治早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识。《决定》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不能建成法治中国,即便我国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一,也难以成就大国梦想,更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世界强国。因为法治不仅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标签,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准。《决定》明晰展示了党中央清醒、理智的认识,“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不能把法治看做资本主义的专利。虽然真正的法治确实确立于资本主义时期,但法本身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法作为一种阶级统治或社会治理的工具通行于整个阶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在于是否将法奉为社会最高权威,但法终归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将法视为最高权威标志着人类对社会治理方式认识水准的跃升。毕竟法是理智的产物,克服了人性中情绪化、情感化因素的消极影响,更有利于社会的有序化治理,也正是法治之优于人治所在。

    三、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致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界定了我国的国体,“中国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了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体现工人阶级和人民的意志。所以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完全统一和一致的,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既然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就同样应该在党的领导下严格遵循宪法、执行法律,这既是对法的权威的推崇,更是对法所反映的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遵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中国特色,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

    只有在认识上明确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一致性,才能在实践中妥善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