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省外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28.01.2016  17:15

 

甘建建〔2016〕20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 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认真做好在甘省外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一)取消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制度。从2016年3月1日起,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甘肃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不再进行备案。 (二)省外企业进入甘肃从事施工活动前应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并经确认后,方可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进甘的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企业的信息登记,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资质的企业信息登记。 (四)省外建筑业企业登记的信息为省、市(州)、县(市、区)共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的信息登记和施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已登记的企业不得要求重复报送登记或每年度报送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直接或变相实行《规定》中第八条的各项行为。 二、省外企业信息报送要求 (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查询不到的省外企业,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的省外企业,以及近两年受到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行政处罚的省外企业,不予接受其信息报送和登记。 (二)省外企业在监管平台上报送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在甘管理人员信息,同时提交下列纸质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经营委托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核对原件); 4、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5、在甘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和联系方式; 6、在甘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7、在甘施工配备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职称证、注册证、岗位证、社保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为加强市场与现场的联动和施工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确保实体工程质量安全,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科学合理预配下列人员: 1、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由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人员按资质类别、职称专业进行配备,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2人。 3、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由持安全生产考核C证的人员担任,按工程类别予以配备,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安全生产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4、按照资质类别配备的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6月、12月分别受理省外进甘企业人员信息的变更和增加,其余时间不再受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省外企业人员变更和增加的受理时间。 (四)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进行工程项目投标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招标公告和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在监管系统里上报投标工程项目信息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人员为监管系统里已登记录入的预配人员,非国有投资项目参照填报),并通过监管系统提交省或工程项目属地的市(州)招投标管理部门确认,省或市(州)招投标管理部门按照招标公告和有关规定确认后,监管系统将自行对上报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进行屏蔽锁定,企业可在监管系统中自行打印《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登记表》,如企业未中标,省或市(州)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屏蔽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时解除屏蔽;如工程主体完成,可对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解除屏蔽,项目管理机构的其他人员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屏蔽。 三、加强市场动态监管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在本省从事施工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内省外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企业进甘后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从事施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监管系统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固定办公场所,以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合同履约和用工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并及时在监管系统和门户网站上对外通报。 (四)省外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和监管信息系统中上报的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确认,到省或市(州)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监管系统中及时进行人员信息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将给施工企业及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该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在我省投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有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或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禁入或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一年内不接收其信息报送和登记,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1、未按要求在监管系统报送企业信息和登记,并进行投标和施工活动的; 2、企业在报送和登记信息时提供虚假材料或在监管系统中上报虚假信息的; 3、中标后未在监管系统中及时上报中标信息的; 4、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长期不在岗的; 5、擅自变更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 6、分包项目使用未办理进甘信息报送和登记的省外专业承包企业和省外劳务分包企业的; 7、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8、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和日常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和执法检查中,要将企业出具的《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登记表》做为检查的重点,进行现场管理人员的核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办理信息登记的部门和人员,落实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屏蔽锁定的,应当及时纠正,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管不力的,情节严重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进行通报批评。 (八)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甘建建〔2010〕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营委托书 3.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25日
附件信息: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营委托书
3.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