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见义勇为能否变“排他”为“兼容”
成都男子抓贼被砍评见义勇为引争议:小偷也偷他的车。廖勇在追逐一名盗窃自己及他人电瓶车的嫌疑人时,被刺7刀。社区书记彭孝凯认为,廖勇的行为属于正能量应表扬,正在申报“见义勇为”奖励。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目前,成都市认定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主要依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行为本身需要与本人的利益无关。廖勇的行为其中涉及本人的电瓶车,在认定中会存在争议。(12月18日《成都商报》)
廖勇抓贼行为的正义性毋庸置疑,他的勇气也值得赞赏,社区通过组织居民募捐等方式对其提供帮助也理所应当。但如果为其认定见义勇为,确实会存在争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其中并未提到“为保护自身利益”,在认定见义勇为时要求具有“排他性”,无疑是有依据的。
实际上,抛开相关规定不谈,仅仅从常识上来看,“排他性”也不难理解。所谓“见义勇为”,重点在一个“义”字,为公义、为他人“勇为”方可称“义”。不过,具体到此次的事例,还是有其特殊情况。当事人廖勇抓贼,既涉及他本人的电瓶车,也涉及其他人的电瓶车。换言之,他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在维护他人的利益,两者是融为一体的。我个人认为,认定见义勇为讲“排他性”有其合理性,但如果遇到类似廖勇这样的情况,不妨适用“兼容”原则——只要当事人存在“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就予以认定见义勇为,而不必纠结是否还涉及其本人的利益。如果只要涉及自身利益就不算见义勇为,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们挺身而出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积极性?
认定见义勇为变“排他”为“兼容”,看似放宽了认定的要求和条件,却并不会影响见义勇为的“含金量”。毕竟,其他人的利益也因当事人的勇敢而得到了保护。毋庸讳言的是,当今社会不仅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反常现象,有时候即使“关己”,也有人因胆怯等其他原因选择退缩和隐忍。“兼容”无疑会解除很多人的后顾之忧,鼓励更多的人站出来“勇为”一把。
近年来,关于见义勇为的争议时有发生。比如,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或修改)了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和保护的规定,加大了奖励力度。但有人就质疑,如此奖励,见义勇为不就变成“见利勇为”了吗?其实,见义勇为不排斥“奖金激励”,我们最需要的是“勇为”,只要有助于鼓励人们“勇为”的举措,都值得提倡。多些“兼容”和鼓励、少些限制和争议,更能弘扬正气。
文/乔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