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客户百万订车款给自己买房又买车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4辆高档汽车的预订车款,被销售顾问用于个人消费。购买者索要订金没能如愿后,向警方报案。此起刑事案件经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该销售顾问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销售顾问提起上诉。3月26日,此起上诉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案情
百万订车款用于个人消费
许某在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工作。2012年4月,他打算通过网上购买高档汽车现车,再转手卖给北京客户,从中赚取差价。2012年4月,许某通过某高档汽车的官方网站,联系到在该高档汽车兰州4S店工作的销售顾问曹君,二人就此达成合作意向,自2012年6月份开始合作。
2013年2月,许某再次联系到曹君,订购6台高档汽车,并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向曹君提供的银行卡内转入150万元订金。同年6月,曹君交付了两台车。按照4S店的规定,曹君私自倒手汽车的行为严重违规,并被辞退。曹君没有将自己被辞退的真实情况告知许某,当许某多次催车时,曹君以“车辆未到”为借口拖延推迟。8月7日,许某来到兰州4S店打听才知道,曹君已经被辞退!许某要求曹君返还订金,曹君又称“订金已经交给兰州4S店,自己会协调4S店将订金退还”。但这一谎言也被许某识破,因为截至案发前,曹君既未将100万元订金交至4S店,也未向许某退还,而是用作个人购房和购买二手车。
2013年11月8日,公安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曹君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曹君的家属向许某退赔现金100万元。
辩解
相约还款当日警察找上门来
该案经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事后占有的方法,在有能力退还他人订金的情况下,却故意不予退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处曹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人曹君不服提出上诉。3月26日,当上诉案在兰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时,曹君提出,自己有5辆车、一套房产,对于这100万元,只是没有按时还款,不构成诈骗罪。“警察抓获我那天,正是我与许某约定还款的日子,延迟还款怎么就成了诈骗?”他辩解称。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