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计委联合出台《公安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08.05.2015  21:00

   中国甘肃网讯 4月24日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出台了《甘肃省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是我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困扰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体制机制问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必将提升我省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专业化水平,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

  《方案》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公安监管场所安全文明管理机制,按照“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专业化运作模式,将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医疗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医疗卫生工作体系。确定同级医院为监所的协作医院,派驻医护人员承担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关押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关押量不足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名称规范为:“XXX医院驻XXX看守所卫生所(门诊部)”。同时,看守所在协作医院设置安装防护设施的监管专用病区或病房,并与协作医院签订协议,建立被监管人员入院就医“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收治患重大疾病被监管人员。与看守所相邻的拘留所可与看守所共享医疗资源;无法实现医疗资源共享的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参照看守所医疗卫生专业化运作模式开展工作。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基本医疗费、住院费、大病救治费等由公安机关协调财政部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派驻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协作医院承担,由公安机关协调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方案》要求,监所门诊部应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检查室、生化室、病房等功能用房,卫生所应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功能用房;医疗设备配备应当符合公安部、原卫生部联合制定的《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关押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门诊部至少配备6名医师、5名护士、1名医技人员;关押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卫生所至少配备3名医师、2名护士;关押量小于500人的看守所卫生所至少配备2名医师、1名护士。派驻医护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医护人员定期轮换,保证24小时有医护人员在监所开展巡诊、治疗工作。要求至2016年10月底,全面完成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专业化工作,届时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将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