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警告无效后拔枪示警,民警行为妥当

19.11.2015  02:46

    兰州晚报讯(记者赵雨欣)11月15日,张掖路步行商业街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张掖路步行街劝离两名发传单的女子时,不仅遭到对方的谩骂,其中一名女子叫来十多名男子对城管进行殴打、谩骂。当民警赶到现场时,这十余人继而围殴赶来的民警,民警多次警告、制止无效后,不得不拔枪示警才得以将事态控制。第二天,一名网友将事发时录制的视频发布至网上,引来舆论纷纷。那么,在这起事件中,打人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民警拔枪示警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视频发布者的行为是否妥当?11月18日,记者就以上问题采访了专业律师。

    围殴执法城管和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

    整个事情由发放传单而起,发放广告传单是否合法呢?记者了解到,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喷涂、散发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也就是说,在城市的任何一处公共场所,都不能散发广告。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张掖路步行商业街管理规定》,张掖路步行街、东方红广场等特殊区域,更是严禁散发广告。违法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的个人或单位,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这十余名男子围殴正在执行公务的城管和民警,又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对此,甘肃省勇盛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城管本身作为执法单位,在依法履行其职能的时候,受到了阻拦、殴打,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当民警前来劝阻时,这几人又继续围攻警察,如果故意伤害正在执勤的警察,构成轻伤以上就是故意伤害罪。

    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拔枪示警行为妥当

    “现场十分混乱,民警拔枪示警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呢?”看过视频后,也有不少市民提出这样的质疑。

    对此,李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使用武器的前提是,要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警告,这是必要的法律程序,只有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时,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就此事而言,民警在正常执法遭到阻挠、甚至遭攻击殴打的紧急情况下,为避免现场失控和事态进一步扩大,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拔枪喝令所有打人者后退,这一处置行为妥当。

    “视频发布者发布不完整视频,且言辞一边倒,这种行为欠妥当

    该事件最先引人关注是因为网友将其发布到了QQ空间,并且起了一个非常吸引眼球的标题:“兰州张掖路步行街城管打晕发传单小姑娘!群众都看不下去了!快来转发吧,一定要让这种事情曝光!”该网友言辞犀利,且一副正义凌然之态,令不少市民在观看该视频前,已经先入为主,认为该事件中受伤的是“小姑娘”,一时之间对“城管”骂声震天。然而,经本报记者走访调查发现,该视频只记录了事件发生的后半段内容,且事实并未如这位视频发布者所说。

    既然如此,这位视频发布者的行为是否妥当呢?对此,李律师说:“该网友发布的视频没有达到连续贯穿始终,没有做到客观全面。想要客观全面则需要从事件的起因开始,包括倒地女子倒地前在干什么,有没有遵守相关城市规定,城管与其之间发生了什么,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当行为,女子如何倒地,谁先动手谁后动手等内容,而他发布的视频只有后半段内容。”李律师解释,只有了解到了事件的全过程,才能将事实展现在公众的视野中,而非断章取义,这样很容易发表不客观、不真实的事件,误导舆论,“视频发布者发布不完整视频,且言词一边倒,这种行为欠妥当。

    李律师说,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力应当受到公众监督。但是,作为行使监督权的公民,在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公正的。他提醒广大市民,任何人发布类似视频和信息,都应该有贯穿事件始终的视频资料,一定要了解事件的全部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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