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药监局解读新《食品安全法》 为百姓餐桌安全保驾护航

29.09.2015  10:24

  中国兰州网9月29日消息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最关注的话题。2015年4月25日,我国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甘肃省食药监局举行新《食品安全法》解读座谈会。

  省食药监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处长陈国英对新《食品安全法》作解读,此次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强化了制度构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原来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品药品部门分段监管变成食品药品部门统一监管。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细化、完善。同时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公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新《食品安全法》: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法的施行。

  加大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的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格问责,增加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

  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畜、水产动物肉类等违法行为,将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规定了最高可以处罚30倍的罚款。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最高处罚50万元的罚款。

  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问题的经营者,监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于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增设了处罚,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是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任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进行处罚。

  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构成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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