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科技工作展示标牌工作的通知

30.05.2014  19:06

甘科计函〔2014〕13号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狠抓科技创新工作,不断完善和优化创新环境,促进了我省科技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形成了一批运行良好、科技示范推广能力较强的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创建了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基地。为加强对外宣传,规范科技工作展示标牌(以下简称“标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牌管理范围

省科技厅批复或牵头省上相关部门组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省属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团队、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以及相应称号。

二、标牌标准

为规范标牌制作标准和质量要求,室外悬挂标牌由省科技厅统一制作、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室内悬挂标牌由各相关单位按室外悬挂标牌设定内容自行设计制作。

室外悬挂标牌标准如下:

(一)材质与规格

标牌使用合金材质,尺寸为 600mm×400mm,四边内折25mm厚,文字为腐蚀凹字。

(二)设定字体与颜色

被授予的称号字样为红色方正粗宋简体116号字,距左右边框各50mm。一行不能合理排列的可平行分行排列。

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置于中文名称下方,字体大小依英文长度适当缩放,平行排列。

制发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字样为黑色方正大黑简体80号字,字间距148。

授予时间字样为黑色方正黑体简体60号字,字间距275;日期内使用“”字为微软雅黑60号。

被授予的称号距上边框120mm,距制发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厅”50mm;“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距授予时间22mm;授予时间距下边框63mm。

(三)联合授予称号标牌制作

由省科技厅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授予的称号,按照以上格式制作对外展示标牌。授予单位并排简称署名,居中排列。

三、标牌置放

标牌应放置在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维护,保持整洁、醒目,以方便群众辨识。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

四、标牌管理

为加强管理,各项科技工作称号定期复检。依据复检结果,省科技厅延续授予或收回对外展示标牌。

附件: 标牌图例


甘肃省科技厅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