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燃煤电厂监管 发挥污染减排效能

28.04.2015  18:46

一直以来,我省始终将燃煤电厂环境监管工作作为重点,持续加大污染减排和环境执法力度,各燃煤电厂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水平日趋规范。为提升环境监管精细化水平,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近日,省环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燃煤电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通知》,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燃煤电厂环境监管、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是进一步规范审核会议制度。《通知》对2015年按季度召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审核会议进行了整体安排,并对审核资料尚需完善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是持续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工作。《通知》要求,各燃煤电厂要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对不能满足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要加快改造进度,改造完成前不得投运;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监察计划认真开展各燃煤电厂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系统行为,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严格按照《环保法》及配套措施严肃处理。

三是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各燃煤电厂要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第31号令)的规定,在网站、企事业公开信息平台或者当地报刊上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行监测情况等。

四是稳步推进排污申报制度改革。按照《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要求,各燃煤电厂按季度进行污染物排放情况动态申报,并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省环监局将积极推进排污网上申报工作,数据同步至排污费全程信息化系统,提升排污申报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