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2.07.2015  15:13

  原标题:《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应标注有效期限

   中国甘肃网7月22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李杨 实习生 曹燕) 《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46号)同时废止。

  《办法》提出,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涉及社会管理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机构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违反本办法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未经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采纳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的情形,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并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