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职人员在融资担保机构兼职的通知
04.05.2015 18:45
本文来源: 信息产业厅
甘工信发〔2015〕169号
各市(州)工信委、省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和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公职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兼职较多的现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中,人员核准时,严格执行国家文件精神。即“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二、对确有必要到担保机构兼职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省工信委核准。经批准在融资担保公司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29日
本文来源: 信息产业厅
04.05.201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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