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化沼气 未维修设施罚款一万

29.07.2014  10:51

  原标题:生产经营规模化沼气 未维修设施罚款一万

   中国甘肃网7月29日讯 据鑫报报道(记者 吴少华)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炭化等技术。禁止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生产和经营规模化沼气、秸秆气供气的单位和个人,未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未对用户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