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农业与金融创新的路径选择

19.06.2014  10:53

 随着经济发展的临界点“ 刘易斯 转折点”的到来,城乡融合进程加速,中国经济发展逐渐从二元经济阶段进入城乡一体化协同增长的新阶段。通过资源在三次产业之间重新配置而提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必将终结,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各产业内部重新配置来提高全要素增长率,这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核心内容。

  中国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是“四化同步”协调发展,其基础则是农业规模化经营。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那么,如何使农业组织从小农经济转变为规模化经营?改革与创新农村金融,降低农业组织的融资成本,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在部分地区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人民银行积极组织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银行 ( 601288 , 股吧 )、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家庭农场等规模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特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力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持。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创新走了一条将城市金融体系向农村延伸的道路。随着农村金融准入门槛降低,涉农金融机构在银证双方合力推动下迅速增加,但是,农户与农村企业的融资条件并没有获得更大程度的改善。大量新型金融机构涌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同时并未采取利率优惠策略,导致了“三农”没法满足收益率要求,无助于增加“三农”信贷供给。而缺乏抵押担保也使得农村获得的金融支持无法与农村规模化经营的现状相匹配。2006年我国开始推行农业免税政策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小额贷款、农村医疗养老保障体系等政策。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农村小额贷款为农民创业创造了条件;农村医疗养老保障体系则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了安全保障。在利率市场化加快的背景下,以小额信贷投放为主要形态的融资模式,无法短期内满足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市场迫切需要金融业新的融资方式介入农业现代化进程中。

  现有信贷服务难以满足规模农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主要是信贷产品、授信额度、期限等不适应。笔者下乡调研发现,现有涉农金融的合约与规模农业的金融需求难以匹配。农业贷款的期限没有真正按照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来制定,传统的信贷运作期限已不适应当前农户从事蔬菜、果品大棚等反季节生产和长周期反复种植的收种模式。农信社或村镇银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等信贷品种贷款额度单户最高分别为5000元和2万元,远远不能满足种田能手、种养大户的投资需求,如土地流转资金、机械购买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等。

  其次,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创新农村金融 保险放心保 )服务是扩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制度保障的重要内容、风险控制的有力手段。创新农村金融保险服务,着力点在于增加金融品种,创造担保和抵押条件,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

  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中,农民缺乏抵押品,从而导致规模农业经营者难以获得金融体系所提供的服务。如何使不能抵押的资产具有抵押功能,是一个赋权过程,也是一个金融创新过程。目前,对于规模农业经营者而言,所经营的土地是最重要的资产,如何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将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已基本不存在 法律 障碍,目前的关键是涉农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笔者调研发现,部分涉农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农户联保金融产品和“公司+农户”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而部分地区的农民通过土地承包权、自建住房以及林权抵押已经获得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以此作为扩大规模生产的资金来源。

  未来十年是中国农业转型最关键的十年。在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过程中,要突出规模经营和金融创新两个重点,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先行先试,创造经验,探索建立推动现代农业建设的制度机制。一是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二是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规模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利率水平和额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要鼓励将农户与农户之间的联保延伸到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延伸到企业与农户之间;要允许当地村干部或经济实力较强的能人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要允许“公司十农户”模式中的收购或加工企业为签约农户提供贷款保证担保。三是加强政企银协调,确保信息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政策指导平台,由政府牵头研究制定信贷支持高效农业规模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信贷支持高效农业规模化发展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设施农业建设、拓展外向农业领域、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进“三资”开发农业等方面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