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新规明年施行 乘客要发票遭拒可拒绝付费

12.11.2014  14:45

    日前,交通运输部正式公布并印发《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出租汽车驾驶员若出现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情况,将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驾驶员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未经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将最高被罚200元

    据齐鲁网记者了解,新规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标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驾驶员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乘客携带行李时,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若出现以下行为,将会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醉酒乘车应有监护人陪同

    索要发票遭拒者可拒绝付费

    同时,新规对乘客搭乘出租车维权做出明确规定。若遇到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因交通安全违法受处理而不能继续运行,刷卡付费遭拒等情况,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在享受权益保护的情况下,新规对乘客的乘车行为也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对于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乘客,新规做出明确规定,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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