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出台两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未检工作

02.12.2014  16:07

        2014年11月18日,省院未检处起草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省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全省执行。这两项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全省未检工作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基本要求,并且专设三个条文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检察裁量权的一种形式,也是刑事案件多元化处理的途径之一。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积极依法适用该制度,在降低涉罪未成年人批捕率和起诉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仅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129人,同比上升了416%。为了做好涉罪未成年人不捕、不诉的监督考察工作和预防重新犯罪工作,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和家庭。省院未检处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省未检工作实际情况,起草了《指导意见》和《暂行规定》。
        据了解,该两项规定于今年6月开始草拟,在起草过程中,既注意充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对附条件不起诉和观护教育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又充分结合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际,对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又因地制宜做了灵活性的规定。为了确保规定的严密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省院未检处多次征求意见,经处务会讨论后逐条进行修改,数易其稿后形成定稿。
        《指导意见》共包括18条,主要规定了设立观护教育基地的目的、工作原则、工作模式、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观护基地和观护对象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所承担的职责等。《暂行规定》共包括30条。主要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适用条件、考察期限、慎用情形、强制措施等、审查启动程序、监督考察程序和处理决定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