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施行后——兰州中院办理首例减刑案

06.06.2014  12:39

  6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兰州新桥监狱公开审理罪犯张耀礼服刑罪犯减刑一案。该案是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施行后,兰州中院办理的首例减刑案。

  上午10时许,该案开庭审理。服刑人员张耀礼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曾在临夏一家医药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将收17余万元的部分药款扣留,归为己有。临夏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耀礼有期徒刑6年,并退还赃款。监狱服刑期间,张耀礼悔改表现突出,2012年被兰州中院减刑1年6个月。今年以来,因张耀礼多次受到监狱嘉奖,劳动表现积极,兰州新桥监狱向法院报请再次减刑5个月。

  当天,兰州市中院审理此起减刑该案。庭审中,执行机关代表当庭宣读减刑建议书,两名检察员出庭进行法律监督,服刑人员张耀礼出庭接受审理。执行机关当庭出示张耀礼多次受表扬、记奖、积极改造积分等原始材料,同时又申请了两位证人(同监舍服刑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检察官询问。庭审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当庭作出裁定罪犯张耀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之规定,对罪犯张耀礼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零9天的刑法执行,即日发生法律效力。

  听到裁定后的那一瞬间,这名个头不高,一脸刚毅的27岁的张耀礼的眼睛湿润了。因为次日他就会踏上回家的路,与家人团聚。当面对大家时,他用双手捂住了自己的眼睛,轻声的说:“很想念4岁的儿子,想抱抱他。”张耀礼说:“家人没有因为我入狱而离开我,儿子刚满月,妻子就带孩子来看我,虽然家比较远,但家人每3个月都会来探望我一次,儿子也来,还会叫爸爸。我不能再辜负了亲人,努力改造,早点出狱和他们团聚。”说起对未来的打算时,张耀礼坚定的眼神凝望着窗外,肯定并有力的说:“出去了就要好好干点事,让妻子、儿子和我的父母过上好日子。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5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等。这样的规定和审理方式兰州中院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实践了实施,并主动邀请罪犯家属一同参加听证。

  主审法官田晨说,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法院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且减刑、假释裁定书也将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最大化的使之透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