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公积金亮家底 还应披露结构化详情

15.06.2015  13:34

  李宇嘉

  及时、透明的信息披露能让谣言止步、让真相大白,也是倒逼问题解决的良药—在公积金的问题上就验证了这一道理。

  6月12日,住建部等三部委联合披露了全国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这不仅是涉及亿万人切身利益的公积金“国家账本”首次公开,也是不同层级政府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的第一步。

  自上世纪90年代创立住房公积金以来,操作中伴生的各种问题一直饱受诟病,比如公积金福利、“穷帮富”、提取困难、50%的公积金“躺着睡大觉”等等不断引起人们质疑。

  本质上,公积金是互助合作的普惠性住房基金,作为所有者的缴存职工,对于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增值、管理费用等方面,具有天然的知情权。

  而作为基金管理机构的公积金中心,就像其他公募基金管理者一样,也有义务公布上述信息。但是,过去20多年,除了少数大城市(如北京、深圳、上海等)之外,并无常态化的地方及全国公积金信息披露。而作为中央管理机构的住建部,自2009年披露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概括性信息之后,至今已连续6年未向全国通报,很多地方甚至从未披露过。

  尽管此次公布的数据仅限于各省及总量数据,比如缴存职工数、缴存总额、缴存余额、贷款率、提取率等,更详细的信息并没有披露。但不管怎样,已经迈出了实属不易的第一步。

  从本次全国公积金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看,过去模糊不清或被“误解”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澄清了。比如,公积金管理从业者的人均年收入不足8万元,而不是网络传言“人均20万年薪”;尽管占缴存额的一半被提取,但提取额的75%用于了住房消费(购房、翻建、大修和租房);2014年,接近缴存总额一半的余额,其使用率超过70%,公积金“躺着睡大觉”的传言不攻自破。

  但笔者认为,对公积金总量性的信息披露还不够,还需要结构化或更详细的信息。

  首先,住房公积金是普惠性住房金融,这就要求信息披露的重点之一应当放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贡献上,特别是首次购房和低收入人群购房上的贡献率,如首次购房贷款率、中低收入人群购房贷款率、公积金贷款满足率、增值收益建设保障房比例等。

  目前,公积金制度遗留下的一些问题仍旧没有解决,比如效益较好的单位、职位和收入较高的人员,缴纳的比例高;民营、私营企业象征性缴纳、甚至不缴纳的问题依旧存在。问题是,缴存比例高的单位及个人,往往是工资高、住房需求多数并不困难的群体,这意味着公积金在普惠性上还有不足,这也是未来公积金改革的方向。

  基于此,上述普惠性满足程度等信息披露,更利于暴露问题,并倒逼问题解决,为公积金改革创造条件。

  其次,此次披露的信息中有一个数据非常“刺眼”,那就是尽管提取额的75%用于住房消费,但租房提取公积金只占提取额的1.07%。事实上,壮大租赁市场,鼓励老百姓租房,并构建“先租后买”的梯次住房消费体系,构建“两条腿”走路的住房供应体系,一直是管理部门的政策导向。

  值得注意的是,租房者往往是低收入人群,最需要公积金这样的廉价金融资源支持,这也是公积金普惠性住房金融的最大体现。但1.07%的过低比例无疑是非常尴尬的数据,也折射出公积金管理上的弊病。

  再次,2014年公积金管理从业人员经费为29.1亿元,仅占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实际支出70.98亿元的41%,其余近42亿元的资金用在哪里,作为公积金所有者的缴存职工应该具有知情权。特别是在近年来屡屡爆出公积金中心乱发福利、公款消费等负面问题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将“管理费用”这个可以把杂七杂八都装进来的财务大指标明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