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男子见财起意将邻居灌醉电死 犯抢劫罪获死缓
原标题:为了几千元 男子将邻居灌醉电死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卖玉米换来的区区四五千元现金竟为父亲招来杀身之祸,庆阳合水县李某甲怎么都没有想到父亲会被邻家青年灌醉电击致死。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合水县18岁青年陈某灌醉电击致死邻居抢劫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被告人陈某终审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见财起意:男子谋划电死邻居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与被害人李某乙系同村村民并相邻居住。2011年4月15日,陈某得知李某乙出售了自家玉米有四五千元现金,遂产生了用白酒将李某乙灌醉,将其电死,劫取李家钱财的想法。当晚10时许,陈某在合水县城西华池街“家家乐”超市购买了一瓶“西凤”牌白酒、两袋锅巴、两袋花生米和一袋泡椒凤爪,拿回家中藏匿,伺机作案。
同年4月17日晚8时30分许,陈某得知当日李某乙儿子李某甲去县城上学,家中只有李某乙一人时,便携带其事先准备好的电线、铝线和白酒、锅巴、花生米等物来到李某乙家门外,将电线和铝线藏在李家门外的厕所内,拿着白酒和食物叫开李某乙的大门,二人便开始喝酒。在喝酒过程中,为了不留下证据,陈某有意识地把自己吸完的烟蒂和吃完的食品包装袋放入其提来的酒盒内。喝了约1个多小时后,陈某见李某乙已酒醉,便将剩余的酒、食品包装盒及喝酒用的纸杯从李家带出来,在回自己家的坡道转弯处,把酒瓶、酒盒及纸杯等物丢进了西侧的沟渠后回家。
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携带自家矿灯再次来到李某乙家门外,在厕所拿上其事先放好的电线和铝线,确认李某乙醉酒熟睡后,拉下电源闸刀切断电源。再到中间窑洞内,用矿灯照明,将铝线一端缠在李某乙的手腕上,因长度不够,便换用电线。陈某将电线分别缠在李某乙的双手手腕上,将插头插入窑内桌子上的电源插板后,又到东侧窑内接通电源,反复通电电击。
确认李某乙死亡后,切断电源取下缠在李某乙手腕上的电线,利用矿灯照亮,在李某乙家中寻找财物未果后,便将炕上的两部手机装在衣兜内,拿上电线等物离开现场。回家途中,陈某将铝线扔到路边的沟里,将两部手机藏在一废弃窑洞的老鼠洞内,并用砖块堵住洞口。回家后,将带有插头的电线藏在自家院内东侧堆放的杂物中。
终审判决:犯抢劫罪获死缓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入户采用醉酒方法使他人不知抗拒或丧失抗拒能力,进而采用电击的手段致他人死亡,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依法判处死刑,由于被告人作案时刚满18周岁,并且在法庭审理时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庭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受害人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后刑事附带民事人李某甲提起上诉认为,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8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且认罪态度恶劣,没有对上诉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原判量刑过轻,请求改判被告人死刑。请求重新确认民事赔偿额,依法改判被告人赔偿上诉人全部损失。
2015年8月1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该案二审判决。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至此陈某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记者 樊丽 宋芳科)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