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需要那么“高大上”吗?

11.08.2014  15:27

  今年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8月11日《北京青年报》)

  不得不说,地方部门以教条做派重新定义了见义勇为的概念——只能在本省内救人,且救的不能是熟人。不然,哪怕舍生取义,也纯属咎由自取。这样的尴尬,也不是于理无据,因为《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确实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类似的悲怆,早有前车之鉴。2012年8月29日,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溺亡。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明确表示,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见义勇为,越来越像一个狭仄而傲娇的模板,条条框框,丝丝缕缕,对传统义利观削足适履,对正义价值孤傲地扭曲。

  眼下而言,这是一个普遍的死结。地方部门只认当地的“义举”,对于落不到好处的事,宁可当个“铁公鸡”。正因如此,对见义勇为的适用范围,大多数省份均按照属地原则界定在了本省市范围内,只有少部分省市扩大了申报范畴,譬如北京市的见义勇为条例则规定,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于是,同样是在国外见义勇为,结果就有了天然之别。据合肥媒体报道,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5月13日下午1时40分许,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中提出,“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经过讨论研究,最终认定为“见义勇为”。目前,杜先汝正候选8月“中国好人”。

  见义勇为界定上的争议,看似语出多门、理念有别,说到底,无非两种心理使然:一种是道德洁癖。一边感慨世风日下,一边对道德义举挑三拣四。这不算、那不算,恐怕只有领导亲批了才算真。二是短视的政绩观。不能给本地精神文明建设直接增光添彩的,就坚决不花一分钱、不给一个称号。说到底,不过是相关制度带有明显地域保护色彩,缺乏底线的正义感。

  《论语.为政》有言,“见义不为,无勇也。”一个社会的价值旨归,不在声嘶力竭的教化里,恰在于对道德行为与失德行为的反馈中。如果舍命救人都不算见义勇为,如果在国外张扬国人的道德风貌都不被褒赏,这样的制度设计,恐怕不仅病得不轻、简直是价值错乱了。美德这回事,不是天外来客,走着走着,恰恰是被这些奇葩规定给弄丢了。好在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将见义勇为纳入立法计划,但愿国家层面的法规制度,能让混乱的界定标准有序起来。至于成都游客的悲剧,权力若有心弥补,也还算来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