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民告官”成为司法公正“刻度表”
作者:木须虫
11月1日,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做出新规,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旨在消除民告官的“难”。据悉,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11月5日《大河报》)
“民告官”10%的胜率从某种意义来说,是权力、司法与公民权益失衡的排序,背后可以窥见司法与权力直接对垒的艰难困境,即立案难、审判难与执行难,成为影响司法公信的关键领域,并且某种程度成为司法公正的“刻度表”,反证出司法对行政权力和依法行政制约与制衡作用的式微。
要让“民告官”不再艰难,首先要逐步降低司法诉讼的门槛。现行体制下,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决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且行政复议是进入司法诉讼的前置条件,不按程序来无法立案。但是,就行政争议形成的行政复议实务来看,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决定作出机关有行政层级的隶属关系,来自于行政权力的干扰无法有效排除,甚至一些违法违规的行政决定体现的还是地方政府的意志,由他们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难逃瓜田李下的嫌疑。
正是因为公信的缺失,我国每年产生400至600万件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而最终立案的不过十几万件,公民在“民告官”的双轨制之间吃了夹心饼。正在修订的行诉法修正草案,对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力等12种情形做出明确规定:法院应该受理。这一规定,应该说是不小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放低了立案门槛。但是,“双轨制”依然存在,赋予了推诿的空间,也难以根治行政内部权力的壁垒。从长远来看,行政复议的裁决权力应收缩,相关争议的裁决应归口到司法领域调节,成为司法制约行政的一部分。
其次,要促进司法独立,掘出权力的隔离带。“民告官”难取胜最大的难点是来自地方政府有形和无形的干预,法院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此,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是对症药方之一,上位管辖或者异地审判,可以有效防止地方行政权力磁场的引力作用。但是,仅此是远远不够的,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民告官”案件不能止于外在“物理隔离”,否则难以适应大量行政案件就地审判的现实需要。要加快推进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建立司法不受地方与行政权力束缚的人财物管理体制。
第三,要强化权力约束,划出司法领域权力干扰的禁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建立权力干扰司法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追究的衔接机制,尤其是重视构建“一把手”敬畏司法权威的信仰,防止权力成为民告官的护身符。(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