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确认工作的通知

03.06.2015  19:0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做好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对设在我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甘肃省)新增鼓励类产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类产业确认的程序

税务机关直接能够确认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应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减免。税务机关难以界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可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鼓励类产业确认。其中,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地方企业,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下的地方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审核确认。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由发展改革部门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文件,并抄送企业。

三、申请确认需上报的资料

企业申请确认应附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表;

  6、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四、工作要求

做好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确认工作事关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鼓励类产业确认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及时掌握新的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要求,准确认定鼓励类产业项目。对在确认工作中出现的疑虑和问题,及时与省发展改革委沟通。

 

 

 

 

 

                                               

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