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天降大盗”商场夹层生活5天盗百万珠宝 获刑12年

17.06.2014  10:27

西昌警方缴获的部分被窃物品。

陈盛彬,一个曾经西昌家喻户晓的名字,不是因为他有多伟大,而是因为他做了一件事,藏身商场夹层5天,一夜“洗劫”6家金银珠宝、玉器店铺,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被西昌市民称为“天降大盗”。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经过审理,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判决,陈盛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至此,轰动西昌的“家佳名品购物广场”金银玉器盗窃案终于告下一个段落。

判决

昔日大盗被判12年

据悉,陈盛彬,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冕宁县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由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4月8日,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陈盛彬犯盗窃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据悉,陈盛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藏在“家佳名品购物广场”吊顶夹层,待无人之机,从吊顶开孔处进入商场内的店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362804元,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盛彬辩称,其盗窃不是为了钱,是因与商场经理吴国成有矛盾,仅是想报复吴经理。经查,陈盛彬实施盗窃时,吴国成已离开“家佳名品购物广场”,其想报复吴国成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其所谓的报复理由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最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陈盛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回放

天降大盗 一夜洗劫6家店铺

2013年9月19日晚,西昌城区家佳名品购物广场遭窃,商场内6家经营金银珠宝、玉器等的商家被盗。案发现场,遗留诸多疑问。案件情节似电影剧情,被盗的6家商户店面门锁完好,窃贼由顶部装修夹层开孔进入,6个孔位无一偏差,引发无数猜想,“熟悉商场布局的人所为?有多少人涉案?

案发后,一被盗商家负责人表示,事后查看监控视频,发现盗贼行窃的时间是19日晚至20日凌晨之间,监控拍到店内吊顶有粉末脱落,之后有手电光束照进店内,但没过多久,店内监控的电源就被切断,“到底是什么人进入,有多少人,都不知道。

据另一商家介绍,监控视频断电,是有人拉了供电电闸。

实施盗窃之前应该进行过踩点,我店铺的吊顶都被踩裂了。”经营皮包生意的商家赵师傅表示,案发前几日,曾听到过有人在吊顶上面行走的响动,当时以为是进行检修的工作人员。

大盗落网

夹层生活5天实施盗窃

案发后5天,2013年9月24日,陈盛彬落网,一系列谜团解开,也确定了人们的猜想,确系熟悉商场的人员作案,不过令人惊讶的是,如此大的作案规模,却仅由一人完成。

据悉,陈盛彬,先后曾任职被盗商场管理员、保安,后来又在商场内租下摊位,从事玉器经营,非常熟悉商场环境。为了作案,他精细谋划,提前数月就开始了踩点、设计盗窃方案等。

在商场整体装修期间,陈盛彬通过店铺的维修检查孔发现商场内吊顶之上有一个夹层,夹层在整个商场是连通的,上面可以过人,还可以避开商场内的监控系统。利用自己掌握到的信息,陈盛彬提前4个月开始准备盗窃事宜,留意商场内商家情况,了解他们店铺的位置和经济状况。他准备了5、6个袋子,一把钳子,一把多功能锤子,一把玻璃刀,一个头戴式电筒,一根绳子,一套迷彩服,一辆运物品的小架子车,一件雨衣,两双防滑手套,两双鞋子,一条女式黑色连体丝袜,一顶大檐帽子,一副平光眼镜,一顶假发,及潜伏期间需要的食物和水;并提前计划好了作案后的逃离路线和埋藏赃物的地点。

一切准备妥当后,2013年9月14日下午19时左右,陈盛彬开始实施盗窃计划。

2013年9月14日19日左右,陈盛彬携带食物、饮用水、作案工具等物品从自己经营的店铺内潜入商场的吊顶夹层进行潜藏。

9月15日上午,因准备的饮用水不足,陈盛彬外出购买饮用水、蚊香等物品后于当日下午16时左右再次进入吊顶夹层潜藏,伺机作案。

9月19日晚22时许,商场关门后,陈盛彬进入商场内“鸿熙”珠宝店,使用钳子、锯子等工具把店内柜台的锁具撬开,将店内摆放的翡翠、手镯等物品盗走。随后,他又进入“云南腾冲邵氏”珠宝店、“拾翠”珠宝店、“云南通海”银饰店实施盗窃,将店内的手镯、银饰等物品盗走。接着,陈盛彬又潜入“香港李林”珠宝店实施盗窃,将店内的黄金首饰、翡翠首饰等物品盗走。在行窃过程中,陈盛彬不慎将A区9号“西藏印象”店铺的吊顶踩塌,坠入店内。进入店内的陈盛彬索性将“西藏印象”店内摆放的冬虫夏草、藏红花等盗走。

陈盛彬将所有盗窃得来的物品进行打包整理后,于2013年9月20日凌晨5时左右携带盗窃的物品逃离现场,在西昌市旅游客运车站包乘一辆出租车到冕宁藏匿赃物。

2013年9月24日,陈盛彬被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民警按照陈盛彬的指认,在冕宁县大桥镇一水沟内找到了陈盛彬埋藏的赃物。经清点,赃物共519件。后经鉴定,被查获的赃物价值人民币1362804元。

辩解

行窃仅是为了报复

陈盛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盗窃不是为了钱,是因为与商场管理者吴经理有矛盾,仅是想报复。

陈盛彬辩解称,他在商场工作期间,与商场吴经理发生了一些矛盾。2013年5月,吴经理将他开除,从那时候起,他就有了盗窃的想法。客观上,他经济状况不好,很缺钱,经营的店铺生意也不好,想偷些东西卖了改善自己的生活。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盛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藏在“家佳名品购物广场”吊顶夹层,待无人之机,从吊顶开孔处进入商场内的店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362804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而被告人陈盛彬辩称,其盗窃不是为了钱,是因为与商场经理吴国成有矛盾,仅是想报复吴经理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被告人陈盛彬实施盗窃时,吴国成已离开“家佳名品购物广场”),且其所谓为报复吴经理的理由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记者 罗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