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砸伤楼下食客房主工人都得赔偿

12.05.2015  04:02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的一声,楼上正在装修的窗户掉下来,正巧砸中楼下的黄某甲,致其锁骨骨折,造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因赔偿事宜,黄某甲将楼上的业主苗某某、承揽装修工程的赵某某、装修工人黄某某起诉至法院,永登县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13.6万余元。宣判后,三人不服提起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公布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1月22日下午6时许,黄某甲受朋友邀请,前往永登县中川镇商贸一条街湘鸭村鱼府吃饭,谁知就在进门的一瞬间,三楼正在装修的叁叁宾馆的窗户掉下来,恰巧砸中黄某甲。伤者立即被送往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经诊断为锁骨骨折,住院12天。原告的伤情经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叁叁宾馆业主姓苗,对于这宗伤害事件,他也表示冤枉,苗某某说自己将室内装修承包给赵某某,赵某某又将人工承包给了黄某某,事发当日,黄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关窗户时,窗户坠落致黄某甲受伤。

    2013年9月23日,黄某甲将以上有关的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原告黄某甲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由此减少的收入费用共计136922.96元。被告苗某某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在进行装修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第三人赵某某没有相应资质,而将该装修业务发包给赵某某,其自身具有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384.59元;第三人赵某某承包装修业务后,明知一楼系正常人行通道且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但其疏忽大意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原告受伤,且又在装潢期间,其自身也是房屋实际管理和使用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1076.89元;黄某某作为装修的具体施工人员,应当对自己的装修环境、安全情况进行了解,在装修期间,由于其疏于大意,在关窗户时窗户脱落致原告受伤,存在重大过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赔偿68461.48元,除去已经支付31570.39元,还需再承担36891.09元。

    一审宣判后,黄某某、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适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