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者被控敲诈勒索法院审理无证据证明

21.01.2015  03:07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为帮前夫还赌债,女子将房产出售他人,然而在签订有关协议,并且房产过户后,女子突然前往公安机关控告,自己被买房者敲诈勒索!一番调查后,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决定。随后,女子又将买房人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女子诉求终审被驳回。

    离婚复婚又离异涉案房产归女方

    2013年12月10日,李女士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控告,一名姓吕的男子对自己实施敲诈勒索,勒索物是一套房产。

    这套房产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45号,建筑面积85.88平方米,曾经是李女士与前夫傅某的共同财产。2009年5月7日,傅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取得贷款20万元。2010年6月18日,李女士与傅某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李女士所有,傅某承担还清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的义务。2011年5目30日李女士与傅某复婚。2011年10月8日再次协议离婚,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归李女士所有,二人共同承担欠款23.5万元。

    房屋出售后反悔报案声称被勒索

    傅某嗜赌,欠下吕某债务43万余元,吕某多次向傅某催要无果,在此情况下,2011年12月7日,李女士与吕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45号602室建筑面积85.88平方米的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吕某。办理过户手续时,李女士与前夫傅某全力配合,吕某于2011年12月8日代傅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偿还贷款175265.45元。

    2012年1月16日,李、吕二人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为办理过户手续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谁知在房屋过户后的2013年12月10日,李女士却来到公安机关,控告吕某对自己实施敲诈勒索。

    在李女士报案后,城关分局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吕某实施敲诈勒索,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城关分局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李女士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城关分局维持了该《不予立案通知书》。眼见报案一路行不通,李女士索性将吕某告上法庭。

    诉请无证据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称自己在吕某的协迫下于2011年12月7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吕某替前夫偿还了银行贷款175265.45元,双方于2012年1月16日前往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与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至实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间长达40天,李女士完全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寻求救济,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但实际上,李女士直到2013年年底才向城关分局报案,且经城关分局侦查认为被告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对该控告不予立案。因此,李女士主张吕某以胁迫手段与其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证据不足,法院据此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