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抢的是“文物”发还的是工艺品
兰州晚报讯(记者雒焕素)1月26日,记者自武威相关部门了解到,2014年年初发生在武威市凉州区的文物抢劫案,近日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抢劫文物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购买“文物”被拦路抢劫
2014年9月23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包某某犯抢劫罪一案,审理后查明,被害人李某甲、蒋某、马某、李某某共同出资在河南洛阳古玩市场购买文物,经李某甲朋友杨某乙联系来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联系买家。2014年1月27日,李某甲等5人驾车来到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因杨某乙不在武威,便让其弟杨某丙与李某甲等人联系看货之事,此前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杨某丙得知了李某甲等人拉运文物来黄羊镇的信息。
当日12时许,李某甲等人至凉州区黄羊镇黄哈路口后告知杨某丙驾驶车辆的车号、车型及车的颜色,杨某丙又将该情况告知了张某某。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包某某等人驾车至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黄哈路口,将李某甲等人所乘坐的小轿车围住后采取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分别强行挟持到张某某等人驾驶来的车内后,拉至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一荒滩处,张某某与杨某某将被害人车内的文物转移到张某某驾驶的车上逃离。
价值2900元“文物”换来有期徒刑
抢劫案发生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进行立案侦查。
2014年1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其兄宋某将抢劫的赃物送交公安局,次日宋某将该赃物送交凉州区公安局。根据凉州区公安局扣押物证、书证清单、照片证明,在宋某处扣押自称唐三彩骆驼一件、双耳青铜壶一件、青铜觚一件、青铜爵一件、青铜镜一件、陶狗一件、陶制猫头鹰一件,在杨某某处扣押自称唐三彩马二件、青铜鼎一件。经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抢物品中除绿釉陶狗为汉代一般文物,其余为仿古工艺品。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文物、仿古工艺品价值2900元。案发后,追回全部被抢文物发还被害人。
2014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凉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包某某于2014年2月23日向凉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一审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包某某均不服,张某某等人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杨某某、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带至偏僻荒滩,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