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没谈拢就被勒令腾房一村民状告两级政府

29.10.2015  02:05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政府部门决定加大城市旅游事业,在实施旅游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征用村民住房用地。对于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村民不满,在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未被支持后,村民提起行政诉讼,将两级政府告上法庭。10月28日,此起行政案件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房屋被征收村民要380万

    刘某是永昌县六坝乡的农民,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永昌县城关镇九区北海子,房屋为砖混、砖木结构,总面积275.91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房。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促进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永昌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永昌县北海子沙枣林景观及旅游配套设施项目,在此过程中,刘某的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向刘某公布了评估机构名录及协商选择通知,由于刘某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行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征收部门以公证抽签方式选定了兰州博纳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为此次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涉案房屋价值为人民币958288元。永昌县政府向刘某转交了评估报告,并书面告知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核及鉴定。刘某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也未向当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在刘某心里,对于房屋征收价格有标准,他提出一次性补偿人民币380万元。

    政府开价 村民不满提诉讼

    对此价格,房屋征收部门认为严重超出房屋的设计价值以及公平补偿原则,为此,永昌县人民政府向刘某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但双方始终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015年2月28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永昌县人民政府向刘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定刘某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刘某对《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于2015年4月23日向金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7月27日,金昌市人民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原补偿决定书”。

    对于两级政府的行政决定,刘某均不服,于是他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法院撤销金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书,撤销永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律师对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

    10月28日,该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提出,永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评估结果背离市场价值,显失公平公正,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金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金昌市政府维持了原房屋补偿决定,该决定也不合法。刘某的代理律师对永昌县北海子沙枣林景观及旅游配套设施项目的设立存在质疑,他称项目的设立需要国家的相关审批文件、审批手续,但在现有证据中,该项目设立存在问题,因此代理律师对永昌县政府方面提交的4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质疑。

    而政府方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希望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