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名成立被判处缓刑

13.08.2015  02:15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平凉市庄浪县原审计局党支部书记马成武因涉嫌洗钱罪、行贿罪接受法庭调查,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根据案卷证据证明,法院只判处马成武构成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底,任增禄(另案已判无期徒刑)任华亭县县长,被告人马成武在该县搞工程,为了能够得到任增禄的帮助和照顾,2005年、2006年春节前,马成武先后两次在任增禄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任增禄共计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成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在支付购房款时多付给任增禄2万元为受贿款的事实,因在任增禄受贿案中公诉机关对此2万元并未以受贿指控,且该2万元确实基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不能排除该2万元系延迟支付购房款而支付利息的合理理由,故指控该2万元为行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马成武犯洗钱罪,本案中任增禄是以现金方式多次交由被告人马成武让其帮忙购买房屋及代为管理钱款,被告人马成武并没有为其提供账户、转换现金和转移资金等行为进行洗钱,任增禄赃款性质并没有改变。被告人马成武在此行为中存在一定的掩饰、隐瞒行为,但其没有将非法财产洗成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且该罪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洗钱罪不予支持;如被告人马成武的该项行为确实构成其他相关犯罪,可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另行侦查、起诉。

    一审法院据此以被告人马成武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由被告人马成武非法保管的任增禄犯罪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马成武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成武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