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一男子乘车丢行李 法院:运输公司赔偿60%损失费

20.08.2015  10:36

  原标题:乘车丢行李引发的官司

  中国甘肃网8月20日讯 据天水晚报报道 (记者 蔚军平 通讯员 何子其)秦州区一男子乘坐班线车赶往外地婚庆演出途中,不料放在班线车行李箱内、装有演出道具、服装等物品的手拉行李箱丢失。由于班线车所在运输公司不赔偿损失,乘车男子一纸诉状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乘客60%的损失费。

  车上行李箱不见了

  去年8月19日,市民刘某与天水某文化传播中心签订商业演出合同,由刘某于8月29日在陇南市西和县进行婚庆演出,内容包括花式篮球、变脸、特技等,演出道具、服装、化妆、乐器等都由刘某负责。

  8月29日8:10,刘某从秦州区乘坐某运输公司所属天水发往西和的一辆客运车赶往西和进行演出,并由其一名好友送上车。上车时,刘某携带一黑色行李箱,内装自己演出所需的道具、服装及相关设备,价值9025.55元。运输公司未告知刘某行李应当托运,刘某也未询问,所以行李未办理托运手续。

  上车时,刘某按工作人员要求将行李箱放入客车行李箱。车到西和后,刘某发现自己的行李箱丢失。当日,刘某向运输公司及市运管局打电话要求处理此事,但未果。因运输公司车站的监控记录只保留15天,刘某当天乘车情形监控记录中未保存。

  运输公司拒赔损失

  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刘某将运输公司推向了被告席。去年10月,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立案。

  审理中,刘某诉称,由于演出道具丢失,致使自己事发当日以及以后一段时间的演出无法进行,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9000元。

  运输公司则辩称,刘某乘坐当天的客运车属实,但是否携带行李箱无法证实,公司认为刘某当时就没有携带行李箱,即使其携带行李箱,也应办理托运手续,现其未办托运手续,行李丢失与公司无关,所以不予赔偿。

  法院:运输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旅客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乘车费,被告应保证原告及自带行李安全到达目的地。原告行李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所带行李如按被告公司规定属大件行李,应当办理托运手续,被告应予告知,但原告上车时被告未告知,原告也未询问,致该行李未办托运手续,仅放入车后行李箱内。对此,被告有义务保障行李安全到达目的地,原告也应对行李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所以行李丢失,原告也负有一定责任。

  依据原告所签订演出合同及证人证言,可证实原告为演出携带演出所需品,所以认定原告在当日是携带行李箱乘车,其所诉请损失9000元,未超出损失范畴,应予认定。因原告对行李丢失负有一定责任,且其物品使用一些时日,所以法院综合认定损失数额应按9000元的60%计算,即5400元。

  依照我国《合同法》,法院判决运输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损失5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8月17日,记者从秦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市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