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食药监督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非法加工肉制品

13.03.2015  11:35

    原标题: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加工肉制品案

    2015年春节前夕,为保障节日市场食品药品安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行动,积极防控春节特殊时段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月4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市场严密排查中,发现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一处非法加工肉制品“黑窝点”,随即展开了调查。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现场对各加工户的肉制品进行了清点查封。为了防止非法经营户对查扣的肉制品及加工工具进行转移,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稽查局、雁北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全天24小时轮班值守,保护现场。

    2月6日,执法人员对各加工户的肉制品及其原料进行了过秤称量,对加工工具进行了清点,造册登记。其中生猪头、半成品猪头肉、生猪肘、箱装雨润猪肉等共计34204公斤,加工用具劈半机、刀具、大铁桶、洗肉盆、电子台秤、煤气罐、冰柜、塑料筐、鼓风机等共192台件。现场肉制品及原料来源不清,没有进货查验记录、购进记录,没有原料合格证明文件及检验检疫文件;现场散放及蛇皮袋装的肉制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均无任何标示;进口箱装肉制品原料大部分无中文标识,部分中文标示的生产者电话为空号。现场发现工业用松香,部分正在加工的猪头肉上涂满沥青。加工场所“脏、乱、差”,加工用具及设备污秽不堪,地面血水污水横流,污物满地,成品肉摆放混乱,有些肉制品上放有废纸箱、洗衣粉等废物。2月9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取缔该处“黑窝点”行政决定,并联合当地公安部门,集中行动,捣毁了该处非法加工肉制品“黑窝点”,对非法加工的肉制品全部没收销毁,对非法加工工具予以没收,并协调卫生部门对该处非法加工点进行卫生防疫处理。

    【消费提示】该案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肉制品时应从证照齐全的经营店面购买,购买时注意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如果购买的是预包装的熟肉制品时,注意查看包装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储存条件等信息。

    案例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性角膜接触镜案

    2014年,甘肃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执法人员根据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对兰州市某饰品广场经营软性亲水性角膜接触镜(俗称“美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场所自从2013年9月10日至案发,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浙江义乌国际商贸城某店铺通过电话联系,购进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3221285号的软性亲水性角膜接触镜950双进行零销售,购进价每双7元—13元,零售价每双18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规定,该场所的这种行为,属于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场所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如今,软性亲水性角膜接触镜(俗称“美瞳”)受到越来越多爱美人士的欢迎,但很多人不知道,该产品及其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而且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须经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培训,质量负责人须具有视光学、生物医学等专业知识,零售企业还应配备电脑验光仪、角膜曲率仪、干眼测试仪等专业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