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出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随时公布

18.05.2017  11:13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市人社局出台了《兰州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这是记者从5月17日召开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改革工作会上获悉的。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查处结案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办法》明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时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