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人数套取培训费 通渭县两公职人员获罪
10.12.2014 19:46
本文来源: 人民网
虚报培训人员人数,套取国家的专项培训费用于单位的日常开支。12月9日,通渭县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通渭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原校长魏某某、县社保中心原主任南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时任通渭县社保中心主任的南某等人向通渭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魏某某提议,由通渭县职校承担通渭县社保中心主管的“失业人员技能培训”项目。南某、魏某某采取虚报被培训人员人数的手段在2007年共套取培训费7万元,给社保中心返还6万元,县职校留存1万元。此后至2011年每年都以此模式套取培训费,套取该项费用总金额为51万元,其中南某任社保中心主任期间套取41万元,魏某某任校长期间套取10万元。
2011年至2012年,通渭县职校还承担了县劳务办主管的“劳务品牌培训”项目。其间,经该县劳务办提议并与魏某某协商,采取虚报被培训人员花名册的手段套取培训费30万元,县职校和县劳务办各得15万元。另查明,魏某某、南某将上述留存和返还的培训费均用于单位的日常支出。
法院认为,魏某某、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虚报被培训人员的手段套取培训费,数额均达到3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魏某某、南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接受调查时,能全面、如实地交代问题,应当认定为自首,应当减轻处罚。结合全案来看,二被告人将套取的培训费均用于单位日常支出,故应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记者 董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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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014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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