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消法》我省修订《消保条例》

12.03.2015  03:02

    兰州晚报讯(记者袁文波)3月11日,在第3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记者获悉,2014年甘肃省工商局全年共受理消费投诉1492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46万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441件。省工商局副局长、甘肃省消费者协会会长陈其寿就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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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消保条例》修订已提上议事日程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该《消保条例》是否进行了修订?陈其寿说:“《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这次修订,是为了适应新《消法》而进行修订的。自2014年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根据甘肃省人大立法计划,从去年6月份就全面启动了《消保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先后12次的修改完善,目前已完成新的《条例》送审稿。

    新的《条例》主要落实了新《消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细化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行政部门和消协的职责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比如,具体界定了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基本内容;还体现了地方特色,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突出消费维权工作具体措施,细化有关规定。比如针对消费纠纷热点,增加对预付消费的调整和规范,增加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自律制度的义务等;此外还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将经营者的义务细化到餐饮业、房地产、物业、装修、旅游、中介以及公用事业经营等具体行业中,更明确具体、内涵丰富。除了经营者、消费者,从执法角度,新的条例也重新做出了规范。规范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在上位法原则下,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设定不同幅度的处罚,细化了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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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省内投诉主要集中在快递服务

    网络消费已成为一大热点,甘肃省网络购物投诉情况如何?《消法》规定的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但具体工作中有些地方遇到了落实难等问题。陈其寿表示,网购七日不退货,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陈其寿说,从2014年省工商局12315投诉数据来看,有关网络购物的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家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差,以次充好;不提供购货单据;电商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根据新《消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引发的消费者纠纷,应由电商所在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由于主要电商和第三方交易平台都不在我省,因此我省网购相关投诉主要体现在快递服务投诉上,主要有物品毁损、遗失以及送货延误、赔偿责任等问题。去年,各级工商部门加大了对快递行业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力度,并将有的快递企业纳为12315绿色通道成员,及时化解了大量纠纷。今年3月15日即将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细化了《消法》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核心的一条是不能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保留好消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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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除正规金融机构其他一律不得吸收存款

    近两年来,投资公司和非融资担保公司数量增长很快,自去年以来,投资类公司非法集资案频繁发生,给广大受骗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那么工商部门准备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类公司的监管?

    陈其寿介绍,工商部门在清查整治过程中,分清三类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对不适合开展投资业务的公司,变更其经营范围及名称;二是对查无下落、拒不配合检查或已实施了处罚的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公告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进行公示,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对构成犯罪的,立即汇报省金融办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下一步,工商部门将对投资类公司这样既无前置审批、又无后置审批的行业和公司,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和稳定。积极配合金融办、公安等相关部门,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起草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金融属性类广告审查发布办法》,“投资类企业监管办法”已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出台。《甘肃省金融属性类广告审查发布办法》对发布金融属性类广告的,按照责任分工分别由工信委、商务厅、金融办、工商局进行审查。

    此外,陈其寿还提醒广大消费者,除银行、证劵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发售理财产品、吸收资金外,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及各类金融服务公司一律不得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