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地税部门的影响浅析

23.09.2015  11:01

  2013年8月1日起,国家先后将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邮政、电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截至目前,我省地税部门共向国税部门移交纳税人13187户,共涉及营业税收入21亿元。随着营改增全面扩围和税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势必会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税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一、营改增对地税部门的影响
  营改增后将会对地方既得财力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会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地方税收失去主体税种。长期以来,营业税都是地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且营业税具有稳定性、可控性等特点。按照中央顶层设计,“十二五”末营业税将全改为增值税,地方税收将失去主体税种,地税收入大幅下滑,地方财政收入也将大幅缩水。
  营改增产生的“马太效应”导致其他税费流失。一是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税,全面移交国税后随增值税附征,加之与国税部门的信息无法实时交换,只能依靠定期比对补征的方式弥补,时间滞后且增加额外工作量,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二是按照规定,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是随着主体税种走,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征管,地税部门管辖的户数将面临萎缩。三是由于缺乏营改增户的管理手段,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以票控税”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安装企业附征的所得税流失,地税部门代征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随之下降。
  征管模式面临重构。营改增改变了企业原有的缴纳方式,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由国税征收,其余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依然由地税部门管理,地税部门肩负的征收和管理责任并未减轻。地税部门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手段随营改增后失去功效,由于国地税管理自成体系,大量的基础信息不能共享,造成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能会无视地税部门管理,选择性避开申报地方税费环节,相关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难以保证,征管难度加大。
  城建税等附加税收入预测难度增大。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教育费附加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缴纳附税时实行单独申报,计税依据全部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很难实现源头控管,无法从地税部门自身掌握的信息来预测收入,增加了地税部门的收入预测难度。
  二、营改增后地税对策的思考
  地税部门承担着保障地方财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能,面对营改增的全面扩围,必须超前思考,主动作为,积极应对。
  依靠顶层设计,尽快重构地方税收体系。重构地方税收体系。应在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下,本着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鼓励地方开源增收、保证地方收入稳定和便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具有相对独立税收征管权的地方税收体系。
  抓牢重点税源,努力消除减收因素。关注重点项目建设,防止重点税源流失。我省每年都要公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其中省列重点项目投资金额巨大,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个信息资源,从省列重点项目中挖掘税源,使其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等税种成为地税收入营改增后的“重头戏”,确保形成新的地税主体税源。其次要抓精抓细。营改增后,纳税人更多转为自然人,面对税收征管方式与税源管理的变化,通过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等系列措施,从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入手,抓好一般税源和个体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底数和分布状况以及税源变化情况。细化项目管理,特别是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建设项目登记信息的管理。规范股权转让和财产租赁税管收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强化税源监控。重点加强对自然人、法定代扣义务人的管理,把纳税人基本情况摸清、排实、查准。
  狠抓征管改革,助推税收现代化。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将从“以票控税”转向“信息管税”,第三方信息的有效利用将成为地税部门营改增后税收征管的主要手段,要继续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建设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收入、房产、土地、车辆、投资等各个方面涉税信息的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涉税信息的自动归集、智能查询,通过合理调配征管资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真正发挥涉税信息在管控税源、组织收入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促进税收征管功能最优化、征收效益最大化。
  加强国地税沟通协作,有效堵塞税收流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和协调, 整合征管数据,实现管理协同、征管互助和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机构分设给地税管理带来的“信息不畅”、“抓手缺失”等问题。充分利用信息数据比对, 加强对收入影响的分析测算,强化对相关税种的动态掌控,加大对地税涉及税种的征收力度。通过互设窗口、互派人员、委托代征等方式,统筹办税服务资源,加强税收执法协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堵塞税收流失。
 

省地税局营业税处副处长 吴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