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国有资产被私分未获答复七旬老人将省国资委告上法庭

03.04.2015  01:33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怀疑自己所在企业的负责人存在贪腐行为,多人串通私分国有资产,现年69岁的职工魏恒学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递交申请,请求履行职责,依法查处。省国资委收到申请,却没有出具书面答复,为此,魏恒学将省国资委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省国资委接到申请或举报应履职查处和作出答复,并承担诉讼费和因诉讼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4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事件缘起

    有人私分国有资产我举报

    原告魏恒学今年69岁,家住甘肃省酒泉市南环西路,系甘肃省汽车工业公司酒泉汽车配件公司职工。2014年9月26日,魏恒学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一份申请,称酒泉汽车配件公司卢某等人不顾甘肃省作出的甘政发[2011]35号文件关于“空壳企业”改制相关规定的精神,不按照企业改制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所谓二次企业改制为由,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变为私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企业改制未经公开拍卖等程序,让既得利益者将原公司办公楼、库房、门店产地等租赁收费都纳入私囊,他们耍手段、施伎俩侵吞国有资产。为维护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受非法侵犯,原告曾向中央巡视组递交举报材料,中央巡视组批转国资委查处却置之不理。2014年9月26日,魏恒学以挂号信的形式再次向国资委递交申请书,请求该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据邮件查单证明,国资委29日挂号信虽已签收,但魏恒学的请求却没能得到书面答复。魏恒学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他将省国资委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省国资委接到申请或举报应履职查处和作出答复,并承担诉讼费和因诉讼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没有书面回复我起诉

    2015年2月2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行政诉讼案的开庭时间排期并送达开庭通知书。3月8日,魏恒学追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国资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酒泉汽车配件公司企业改组中的资产进行重新合并。

    针对新的诉讼请求,在4月2日的开庭审理中,审判长当庭作出解释“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在当日的庭审中,只围绕省国资委在收到申请后,是否做出书面答复进行审理。

    庭审答辩

    省国资委:不存在对其申请不予答复的情况

    庭审中,省国资委答辩称:2014年9月29日收到魏恒学寄送的《查清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申请书》挂号信,主要都是反映企业改制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及贪腐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早在2014年4月,魏恒学就曾上访,省国资委安排甘肃长城电工公司纪委,核查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酒泉汽配件公司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为了更加依法客观公正反映调查核实的问题,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聘请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对酒泉汽车配件公司在改制期间及相关行为进行了审查,2014年5月19日作出结论认为:“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酒泉汽车配件公司在企业改制及资产处置中严格遵照执行改制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规操作,不存在借改制将职工推向社会,不存在贪腐行为。

    2014年5月28日,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向甘肃长城电工集团公司党委提交报告,认为“酒泉公司在企业改制暨资产处置中严格遵照执行改制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规欺诈,不存在借改制将职工推向社会,不存在贪腐行为。2014年7月15日,甘肃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委派几名负责人,专程前往酒泉市,当面向魏恒学作了解释、说明、劝导工作,当时上访人再未提出新的问题。

    2014年8月7日,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省政府国资委纪委作了《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企业改制工作自查报告》。

    2014年9月26日,魏恒学又寄送了一份《查清企业改制资产流失申请书》,省国资委认为,这属于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核查申请,国资委此前安排企业多次向魏恒学做了沟通说明,不存在对其申请不予答复的情况。

    关于魏恒学所说,曾向中央巡视组递交举报材料,中央巡视组批转省国资委置之不理之说,省国资委不曾接到由中央巡视组批转的有关材料,故不予答复。特请求兰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