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精神病”伤人成为社会之痛
5岁小女孩正在幼儿园上课,一男子闯入教室拎起小孩用手挖其双眼……这骇人一幕近日发生在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受害女童眼角膜破裂,眼骨骨折,目前当地医院正在全力救治,涉事幼儿园园长已被免职。馆陶县公安局王桥派出所曲姓所长表示,案件正在调查中。另一位警官则向法制晚报证实,刘某家属向警方提供的口供显示,刘某患有精神疾病,事发后已经被家属送往隔壁县精神病医院治疗。(12月5日《法制晚报》)
一个对世界人间充满美好想象的5岁小女孩,正睁大水灵灵的双眸,扇动着想象的双翼,聆听老师的讲课,突然被一凶悍大人用恶毒的大手来挖自己的眼睛,无异于一场恐怖袭击。无论小女孩的眼睛能否复原、生理创伤能否痊愈,其恐怖的阴影、心理的创伤,断难销声匿迹。国民纳税,购买公共服务,最最重要的是社会安全保障,外御敌犯,内保平安。多年来,精神病人冷不防伤人杀人的案件,屡见不鲜,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与社会安定长久治安的目标距离仍远。
涉事幼儿园园长被免职,似乎有点冤。因为凶手男子刘某也是学生家长,而不是社会闲散人员或无关人员,他有权利来幼儿园接送自己的孩子。他入园时手上没有凶器,口中没有声称要对某某孩子下毒手,因此,幼儿园没有理由阻拦他进入幼儿园。凶手作案时,讲课老师出手阻拦,但不是凶手的对手,没有能力有效阻止。所以此案发生并不能证明,该幼儿园在安全防范工作上有什么失误和疏忽,也不能证实幼儿园园长有什么失职渎职责任。
值得仔细甄别的是,凶手作案后,家属称其患有精神疾病,并送往隔壁县精神病医院治疗。且不说精神病人作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家属承担,重要的是家中有精神病人是否向社区报告过?既然是精神病人,又怎能让他来幼儿园接送孩子?既然是精神病人,是否有既往病史资料作为佐证?如何排除以精神病人为托词逃避法律惩罚的嫌疑?精神病人在社会上游走,对于公众安全尤其儿童是难以承受之重。社会公共服务提供方,有责任让购买服务的纳税人免受这种恐惧。
至于刘某是否真的患有精神病,警方表示需要到石家庄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目前正按法律程序进行。我想,如果鉴定结果表明,刘某作案时确实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免受刑事处罚,那么法庭应当判决刘某必须去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直到司法鉴定其精神病已治愈为止。当年连开6枪行刺里根导致其和3名随员受伤(其中一人瘫痪于2014年去世)的辛克利,因裁定精神有问题,被判入精神病院,治疗30年后委托律师申请出院重返社会,但华盛顿检察官依据指证他仍然威胁其他人安全,必须继续治疗。
为了不让“精神病”伤人成为社会之痛,让公众免受“精神病”的恐惧,政府有必要增加投入,保障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
文/柏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