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药品采购实施意见 中标企业供药不保障取消配送资格

13.11.2015  10:20

  原标题:我省出台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实施意见

  中标企业供药不保障取消配送资格

   中国甘肃网11月1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梁峡林)为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对中标后不保障供应或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因价格低廉、偏远拒绝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中标或配送资格。

  《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逐步建立医疗机构或联合体集中带量竞价或议价参与制度。通过竞价或议价及市场机制双向调整后的价格为参与主体的实际采购价或销售价。同时,建立基金差别化支付改革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从降低药品价格向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药品费用的转变。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诚信档案,对各种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中标或配送资格;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中标或配送药品;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活动。对中标后不保障供应或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因价格低廉、偏远拒绝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及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或配送资格。

  《实施意见》要求,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省发改委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省食药监管局重点强化药品全过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挂靠、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