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药价改革扰乱市场将依法从严查处

28.05.2015  04:08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星明)“6月1日起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为确保此次国家药品价格改革顺利进行,5月27日,记者获悉,在省发改委召开的药品价格改革政策提醒告诫会上,要求各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合法经营,保持药品价格基本稳定,绝不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乱涨价,牟取暴利。各级部门要密切关注药品市场价格动态,紧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同时,我省将组织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对医疗机构等重点单位的药品价格进行抽查。

    提高药价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省发改委提醒药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行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实行一货一签,明码标价,鼓励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提高药品价格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当继续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中药饮片加价率不超过20%的规定。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配套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应当继续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至于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紧俏血液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准确记录与核定药品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配合药品价格改革,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据了解,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从即日起将加大对药品价格行为的巡查力度,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对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予以坚决打击。对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照《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同时,生产经营者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将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对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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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打十大违法行为

    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以下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