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肥水美牧歌飞扬——甘肃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十年综述

26.10.2015  13:27

  原标题:草肥水美牧歌飞扬——甘肃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十年综述

  今年是甘肃省草原监督管理局成立十周年。十年来,全省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及队伍,在推动草原法制建设、强化草原执法监督、打击草原违法行为、保护草原植物资源、理顺草原征占用管理、提高草原灾害防控能力、健全草原监理体系、落实草原禁牧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开展草原法律法规宣传等方面做了艰苦细致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保护全省草原生态安全、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和促进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甘肃省草原监督管理局荣获农业部“全国草原监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草原防火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注重立法

  着力完善我省草原法律法规体系

  该局多年来始终把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法管护草原的有力抓手和突破口,9年时间里完成了7部草原法规、办法、标准的制定出台,先后颁布和修订了20多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原法制体系建设逐步健全。

  一是制定出台了《甘肃省草原条例》。2003年,新修订的《草原法》实施后,2005年,在省农牧厅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修改、征求意见、完善等过程,2006年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甘肃省草原条例》。《条例》以《草原法》为依据,总结了我省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的经验,反映了我省依法管理草原的特点,细化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我省草原保护管理的一部基本法规,为全面推进依法管护草原创造了条件。

  二是制定出台了《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2009年1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施行。按照《条例》要求并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办法显得极为必要。通过省农牧厅积极争取省政府立法计划,并于2009年组成《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起草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修改、征求意见、完善等过程,《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健全草原防火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应急防控能力,有效防止重特大草原火灾的发生,维护草原生态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是制定出台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和《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依据《草原法》和《甘肃省草原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这是我省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为实现草原资源有效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资金支持而作出的一个新的重大举措。随后,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又出台了《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四是制定出台了《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为了落实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制度,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健全草原保护工作法制、体制、机制,从源头上扭转草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于2011年,《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分别出台,把我省草原草畜平衡管理和禁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阶段,也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五是制定出台了《甘肃省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为有效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强化禁牧区、草畜平衡区草原管护力度,强化草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依据国家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按照《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规定,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草原保护管理实践中的经验,广泛征求省内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省农牧厅和省财政厅于2014年6月17日正式出台了《甘肃省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日实施。

  六是颁布和修订了多部地方性草原法规。自《草原法》修订实施以来,我省先后颁布和修订了《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等10多部民族自治地方性草原法规,极大的丰富和促进了甘肃草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理顺体制

  强力推进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

  该局是依法进行草原征占用审核管理的机构。针对我省多年来在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中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办理审批手续时,由土地管理部门一家审批,省去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审核程序,造成审批程序不合法的问题。该局据理力争,并在省厅的积极建议下,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国土、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理顺了在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中的各自权限,形成了《关于理顺草原征用使用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核审批职权,有效杜绝了越权批准或违反法定程序征占用草原的行为,为严格控制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使用草原数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针对审核审批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该局积极主动地向省政府重大项目办、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按照法定程序规范了审核审批的各个环节。针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存在的土地类型认定和利益关系问题,我们通过寻找和提供各类法定文书和图件等资料,使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准确界定各工程区草原类型及范围,为草原的征占用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近年来,全省各级草原监理系统克服重重困难,排除各种干扰,紧紧围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西气东输工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兰渝铁路建设工程、兰新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草原征占用审核管理,使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了征占用草原的审核手续,有效控制和减少了对草原的破坏。2008年以来,为全省60多个单位办理了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涉及草原征占用面积68685亩。执行标准

  实现征用使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2007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和《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也使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成为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的法定程序。2008年至2014年底,全省共收缴草原植被恢复费1.07亿元,并全部下拨至县(市、区),为实施工程建设占用和破坏草原植被恢复发挥了巨大作用。完善制度

  切实提高草原火灾防控能力

  该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草原防火及草原火情监测、报告草原火情动态等工作。近年来,该局不断加大草原防火宣传力度,全面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切实加强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在形势极为不利的情况下,未发生重特大草原火灾,为草原牧区生产生活安全、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目前,全省已建立起由省、市、县三级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组成的管理指挥网络,拥有草原防火专兼职管理人员1233名,组建各类基层防火领导小组260个,成立扑火抢险队伍66个,预备扑火人员达8300名,大大提高了火警监控水平和预警能力。全省制定颁布县级以上草原火灾应急预案79个。建成国家级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3座,省级防火指挥中心1个,市(州)级防火指挥中心2个,县级草原防火站8个,建设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72公里,共购置草原防火车辆42辆、风力灭火机3200台、防火服3800套,其它扑火工具3.1万件,已具备应对一般以下草原火灾的防控及应急保障能力。强化管理

  有效促进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

  一是全面开展资源调查,准确掌握资源状况。我省草原类型多样,野生植物资源非常丰富。近年来,为全面掌握草原野生植物资源分布状况,该局组织全省草原监理系统开展了对草原野生植物重点分布区的调查,初步掌握了我省重点保护的甘草、麻黄草、冬虫夏草等12种草原野生植物的品种、分布面积、分布区域及储藏量等情况,为开展草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加强产地管理,落实采挖计划。为了认真落实农业部每年下达的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计划,根据各地草原野生植物资源实际分布状况,在每年采挖季节来临之前,由省农牧厅下达年度采集收购计划,并要求各市(州)加强对分解到各市县的采挖计划实行监督管理,在采挖季节,对采集甘草、麻黄草等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采集许可证管理,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对采集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保证按计划采集,从源头上杜绝乱采滥挖事件发生。

  三是规范行政审批,推进许可管理。为了规范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出售许可审批,严格按照省农牧厅《农业行政许可综合办公指南》规定,对涉及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出售的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审核审批;为落实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出售许可证管理,按照《甘肃省草原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和承诺时间,做到了草原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初步形成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草原野生植物管理体制。十年来,为全省119家企业办理了草原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14家企业办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27家企业办理草原野生植物出售收购许可证。

  四是强化采集管理,严厉打击乱采滥挖行为。为了有效制止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在采挖季节,各重点县草原监理部门严格按照草原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联合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进行定期巡回检查,在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对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严厉查处。2007年以来,全省共查处非法采挖草原野生植物案件244起。

  严格管理

  草种生产经营逐步走向规范

  受行政委托,该局承担全省草种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审核和办理《草种生产许可证》和《草种经营许可证》。近年来,该局首先从理顺草种生产经营管理渠道着手,进一步强化了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对草种生产经营的管理职能,着力做好草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证管理和草种市场的监督检查。并通过每年一度的“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活动和“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以及行政管理人员重点生产企业、集中营销市场的抽查,使草种生产经销的混乱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2005年至今有182家企业办理了生产经营许可证,25家企业办理了牧草种子进出口许可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草种生产经营技术工作,提高草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草种质量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共计举办13期草种生产经营技术人员培训班,培训学员650名。

  强抓机遇

  全力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一是全面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近五年来,该局紧紧抓住落实国家草原补奖政策的契机,尽全力推进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共划定基本草原面积3.82亿亩,大部分县级政府发布了公告,对划定的基本草原面积、界限、分布图进行了确认,并在明显地段设立了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牌。为彻底解决长期以来“草原无界、占用无限”的问题奠定了基础。

  二是全面落实草原承包工作。结合落实草原补奖政策,全省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全力以赴,认真贯彻“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长期不变”的原则,共落实草原承包到户面积2.4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99.6%,并全部发放了草原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及签署了草原承包合同,绘制完成了县、乡两级草原承包分布图。

  三是全面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全省草原监理机构是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执行者。各地按照省上的统一要求,以乡镇或村组为基本单元,将全省1亿亩禁牧任务分解落实到县、乡、村、组、户,科学划定禁牧草原分布范围,明确四至界限和面积,编绘县、乡两级禁牧草原分布图,完成禁牧草原面积核定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县、乡、村、户层层签订禁牧管理责任书,部分乡镇成立了草原监督管理所,村村聘用了草管员。同时,根据国家“稳步推进、三年到位”的原则,按照省上制定的三年减畜计划,督促各地结合实际,划定全省1.41亿亩草畜平衡区域,制定减畜计划,将减畜任务分解落实到县、乡、村、户,明确减少放牧牲畜、牧草恢复生长和草畜平衡的要求,层层签订了草畜平衡及减畜责任书。

  四是强化补奖政策的宣传。为了使国家草原补奖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该局组织撰稿、在甘肃人民广播电台《对农村广播》栏目,从2012年5月1日起连续3个月每日定时播放“甘肃省落实国家草原补奖政策访谈”,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严格执法

  注重草原执法人员素质教育

  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因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非法征占用、开垦草原的行为呈高发态势。在我省草原监理体系刚刚建立和逐步完善的困难时期,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顶住各种压力,严厉查处开垦草原、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和草原平衡规定、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及违反草原防火法律规章等违法案件1685起,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为了切实提高全省草原执法人员素质,共举办全省性的草原执法培训班七期,共培训执法人员1200多人次。

  依靠政策

  健全和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及队伍建设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及队伍是依法保护草原的基础力量。近年来,全省草原监理机构既承担着繁重的工作任务,也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草原法》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强化草原执法监督。”国务院[2011]17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在牧区半牧区县健全草原监理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的精神和“机构设置合理、队伍结构优化、设施装备齐全、执法监督有力”的要求。《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进草原保护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草原监理体系建设,重点市州和牧业、半农半牧业县市区及草原面积较大的县市区要加强草原监理机构建设,明确草原监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全面开展草原监理工作。要加快形成县有草原监理机构、乡有专(兼)职干部、村有牧民监督管护员的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工作格局。”各地以落实补奖政策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快推进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十年来,该局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监理队伍建设,充实人员,优化结构,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建立草原监理机构85个,其中:省级1个、地级14个、县级66个、国营牧场4个。全省拥有专兼职草原监理人员653人。各级草原监理机构都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一步强化了职能,充实了队伍。大多数县级以上草原监理机构实行了参照公务员管理,牧业、半牧业县的所有乡镇及农区绝大多数乡(镇)都配备了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各地采取“一岗多职”的方式,共聘任村级草原管护员13850名,全省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草原监督管理体系和乡镇有分管领导、专(兼)职干部负责草原工作,村有干部负责、草原管护员管护草原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