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听取《草案》 景点禁火区吸烟最高罚千元

29.07.2014  10:51

  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听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说明

  景点禁火区吸烟最高罚千元

   中国甘肃网7月29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吕 霞 实习生 牛 威)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明确,在风景名胜区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将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多项活动,包括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采伐、毁坏古树名木;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猎捕、伤害各类野生动物;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等。其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攀折树、竹;敞放牲畜的,将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在风景名胜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