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在国外捡到狗头金……

10.02.2015  03:59

    捡到“狗头金”到底要不要上交政府?最近成了舆论热议的话题,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们论战正酣。其实,我们不妨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

    在大家熟悉的《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盗》的故事中,主人公阿里巴巴在砍柴路上无意之间发现了强盗集团藏宝洞。后来,阿里巴巴在女仆美加娜的帮助下战胜了强盗,并把宝库的一半财物送给了她。这个故事中蕴藏了一个百姓公认的观念:阿里巴巴有权拥有这些无主的宝藏,而不是上交国王。

    《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盗》毕竟是个虚构的故事,但是,2009年英国发生的一件寻宝事件,很能说明问题。那年9月,55岁的业余寻宝人特里·赫伯特在英格兰斯塔福德郡的一家私人农场发现了大量黄金制品,它们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7世纪。媒体报道称,最终这批宝贝被售给了一家博物馆,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农场朋友平分。

    自1912年泰坦尼克号沉没到1985年找到残骸,其间许多人冲着巨大商业利益而去打捞,因为寻宝是很能打动人们心弦的一件事。但是,如果辛辛苦苦寻到的宝贝都要上交,谁还愿意去干这个呢?

    上面说的大多是常识,那么海外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先占制度是人类最为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所谓先占制度,是指先于他人占有无主财产的人,能够取得该财产所有权。举例来说,如果没有先占原则,渔民在公共水域打鱼、猎人在公共山林草原打猎所获的归属问题就不能解决。

    在西方,先占制度是罗马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后来著名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承继了罗马法的这一制度。《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两条原则: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此物的所有权;先占为法律禁止或因实施占有而损害他人的先占权者,不取得所有权。

    很明显,《德国民法典》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人的利益。按照第一条的规定,“狗头金”当然属于最先发现它的占有者,因为它是无主的。但是,法典同时也划定了两种“拾物”情形——即无主与有主,二者之间是不同的。上述第二条明确规定,不能“损害他人的先占权”,而这可以解释西欧人为何善于拾金不昧,因为捡到的东西明显是“有主的”。

    相对应的是,国内则走向两个极端,混淆捡到有主与无主物品之间的界限。一个极端是,一些人认为“狗头金”应上交;另一个极端是,将“先占”原则扩大化,无论这东西有没有主人,“我捡的”似乎成为据为己有的一个理由。君不见,前几年取款机吐钱引发争议即是一例。

    笔者不是法律专家,但笃信一个原则:政府不要跟民争利,个人所作所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狗头金”究其本质,只是路边一块特殊石头而已,不能因为值钱政府就要伸手。照这个逻辑,恐怕发现和氏璧的卞和会穿越时空前来叫屈,阿里巴巴会从书本中跳出来帮喊冤。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