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草案二次审议 违法采砂最高可罚三十万

25.12.2014  13:09

  近年来,我国航道事业尤其是内河航运的发展较为迅速,货运量已约占社会货运总量的11%。然而,航道破坏等情况比较突出。为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航道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在保护环境、非法采砂等方面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编制航道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促进航道发展的同时,要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遵循。对此,草案规定,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遵循保护环境的原则;在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因素中增加“环境保护”内容;增加规定编制航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增加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送审核部门审核;增加“航道管理机构”作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部门。

  禁止在河道内砂石禁采区采砂

  航道法草案征求意见时,一些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由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部门或者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行使处罚权,实践中容易造成两个部门职责不清。有专家提出,实践中一些地方非法采砂问题突出,破坏航道,还危及堤防,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对此,草案作了补充修改,进一步明确禁止非法采砂行为,增加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行为。”针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明确由一个部门实施处罚,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