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方面的要求

11.12.2015  11:40

  新版《测评体系》中,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设置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医疗与公共卫生、社会保障4项测评内容,以及人均GDP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街道设施、社区生活环境、社会保障等11项测评标准。要求创建城市人均GDP水平高于本省(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省(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道路、公共建筑及设施、新建居住建筑及居住区设有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主干机动车道无被侵占、毁坏现象,主干道装灯率100%,亮灯率99%;城市道路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连续、平整、无损坏和被违规占用现象,行人过街、机非分离、人车分离等安全设施配置完整;路面硬化、平整,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倡导“垃圾减量分类”,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定时清运;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无堵塞,墙面、玻璃无污秽破损,照明灯完好;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倡导邻里和睦、守望相助;≥95%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每千名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0.83人;社会保险参保计划完成率100%,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年度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