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状告自来水公司被驳回 环境公益诉讼亟待推进
今年4月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发生后,5位兰州市民到当地法院起诉自来水公司,被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由驳回。类似的环保维权难并不鲜见。多位专家学者和环保人士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以司法手段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重要法器。当前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时机成熟,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面临许多困境,建议制定更为细化的政策执行细则和司法解释,让公益诉讼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环境纠纷与公益诉讼形成巨大反差
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我国环境信访量年均约77万件。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这些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多和环境公益诉讼量很少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
我国环境信访量持续增长,但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在解决环保纠纷中发挥应有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教授王灿发说,近十几年来,我国法院成功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呈整体下降趋势——其背后是社会组织力量薄弱,诉讼成本高昂让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目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数量日益增多,但多数处在初创阶段,缺乏专职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环境污染证据的能力和应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不足,只能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因环境污染证据搜集技术性强,需要运用高科技检测手段,有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达几百万元,大大增加诉讼风险,即使大型环保组织也难以承受。自然之友民间环保组织公众参与项目调解员葛枫等人认为,公益诉讼成本高的症结在于环保公益诉讼难以得到环保行政部门的支持。“所有的污染数据、现场证据和检测专家都需要民间组织自己搜集联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让草根环保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
环保公益诉讼面临立案难、取证难、判决难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十余年来支持的500多起案件中,有四成案件悬而未决,在无法立案、无法审判之间徘徊。专家指出,我国针对环保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制度不足,导致通过诉讼解决环保纠纷难、耗时长。
一是立案受理难。据统计,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从起诉主体看,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个人诉讼更是难上加难。多位环保组织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地方法院认为涉环保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解决,法院审理起来非常困难,而不愿受理立案,即使能够受理立案,也因难以抵挡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不了之。
二是证据收集难。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搜集证据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王灿发说,如果地方政府支持污染企业,当地环保局根本就不会为公益诉讼原告提供有关污染的数据。此外,原告请求赔偿,需要鉴定单位评估损失额,这样的要求往往遭到拒绝。而缺乏损失额的评估依据,经常成为法院判定原告败诉的重要理由。三是判决执行难。一些基层环保工作者说,环保公益诉讼极少会立案,立案之后极少胜诉,而即使是最终宣布胜诉的案件,按照胜诉判决如期执行也是难上加难。一些企业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环保赔偿义务,有的环保纠纷官司一打就是十几年,旷日持久的“拖”和“磨”中,大量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我国生态环境总体持续恶化的趋势得不到遏制。
提高环境司法水平推动公众参与环保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鼓励社会组织自下而上参与环境监督,推动更广泛的参与力量和参与机制加入到环保事业,环保领域“行政部门不履职、基层群众没法子”的局面有望逐步得以改变。
法律界人士认为,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环境公益诉讼更是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重要防线,能起到潜在震慑效果。葛枫指出,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是鼓励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机构和违法排污、破坏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弥补公权力监督不充分、不到位的问题。她建议,在正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列入涉及环境信息公开、排污超标撤销环评许可等条款。
非诉手段是公益诉讼的重要补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社坤说,非诉手段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是谈判和监督,这需要社会组织具备谈判的资本与能力,需要舆论的支持,还需要行政系统的行政监督。专家们建议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逐步完善我国公益诉讼法律和政策机制,制定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赔偿制度等更为细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序推动公益诉讼向深度发展,使我国环保工作水平得到提升。壮大环境污染评估、监测等社会支持力量,通过制度设计消除对诉讼成本过高的担忧,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司法监督力度,推动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