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捐款无需“参考标准”

20.08.2014  19:31

    扶贫助弱本是政府份内之责,但一些地方政府不愿从财政中开支,而是强制或变相强制人们捐款,将捐款变成了“第二税收”“第二财政”,究其本质就是一种责任转嫁

    正科级6000元,正股(副股)级3000元,合同工2000元……这不是发奖金,而是广东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募捐活动的“捐款参考标准”。这个由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局发起的慈善募捐,自本月8日开展以来遭到了来自镇政府基层公务员的“吐槽”。(8月18日《广州日报》)

    捐款须以自觉自愿为原则,这是妇孺皆知的道理和常识,也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的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强制捐款或变相强捐屡见不鲜,这次由东莞市大朗镇教育局发起的慈善募捐,就显然具有变相强制的性质——虽然该局局长刘永强声称这只是“参考标准”而非“执行标准”,但只要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人,只要对现实“国情”有所了解的人,只要亲历过这种捐款的人,恐怕都会知道这个“参考标准”其实就是“执行标准”,有各种各样的因素逼迫人们不得不按照标准捐款。反之,如果真是捐不捐自愿、捐多少随意,又何须制定这样的“参考标准”呢?

    强制捐款或变相强捐是违法行为,而比捐款方式更值得追问的是捐款目的,即为什么要求大家为教育捐款。“捐资助学”听上去冠冕堂皇,可问题是,教育经费难道不该由政府予以保障吗?东莞市并不是穷地方,政府有能力更有责任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凭什么把这个“份内之责”推到公职人员的头上?如果教育局可以发起慈善募捐,那么其他部门也可以以“救助孤寡老人”“补贴低收入群体”“治理环境污染”“修建道路桥梁”等各种名义伸手向公职人员要钱,如此,还要公共财政干什么,民众还向政府缴税干什么!

    我们也许低估了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其一,人们一般认为,强制捐款损害慈善公信,伤害人们的爱心,其实问题何止如此。强制捐款就是强迫人们平白无故地交钱,说得轻一点,这和乱收费、乱罚款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说得严重一点,这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区别也不是很大。虽然手段不一样,但对于被强捐者而言,结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己的私有财产遭到侵犯。其二,善良的人们以为,强制捐款只是方式方法不当,但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扶贫助弱。但事实上,扶贫助弱本是政府份内之责,但一些地方政府不愿从财政中开支,而是强制或变相强制人们捐款,将捐款变成了“第二税收”“第二财政”,究其本质就是一种责任转嫁。而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用在哪里?乃至募捐来的钱是否真的用在扶贫助弱上?这些都不明不白、不清不楚。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强捐,最大的秘密也许就在这里,我们不要以为强制捐款的“出发点”是好的,其结果也必然是好的。

    强制捐款的真面目远比我们想象的丑陋,其性质远比我们想象的恶劣。在《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只有“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规定,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以至于强制捐款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这正是强制捐款或变相强捐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晏扬)